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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再是新闻?

2011-09-20江西赣州

观察与思考 2011年4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出庭政府部门

江西赣州 杨 涛

何时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再是新闻?

江西赣州 杨 涛

如果法院的判决不会受到行政的干扰,能顺利得到执行,法院的权威得到尊重,那么,谁来出庭又有什么关系呢?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江苏省的“民告官”案中,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已经超过60%。

在“民告官”案件中,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超过60%,这个比率在全国也算比较高的。如果比起以往政府部门负责人根本不出庭应诉,或者根本不派人出庭应诉来讲,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不过,我更感兴趣的是,何时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再是新闻?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一直是媒体追逐的热点,媒体热衷于报道哪里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多高,或者哪里的县长又出庭应诉了。2009年贵州省六盘水市政府办下发《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行政诉讼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10年12月,重庆市政府通过的《重庆市行政机关应诉办法》,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出庭应诉,都引发了媒体和舆论的热议。

政府部门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在特定的时期的确具有进步意义。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的诉讼,是强大的政府与普通公民的一场纠纷,是管理者

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一场博弈。过去,行政机关高高在上,根本就不甘屈居于被告席,所以,他们被告上法庭后,领导通常不出面,甚至有的政府部门干脆不派员出庭。因此,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就具有平等的象征意义,它表明,官员开始从高高的神位中走下来,学会与普通公民平等对视,平等博弈。

当然,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更重要的意义是对于法律和司法的尊重。虽然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独立审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现实中,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控制在地方行政机关手中,某些行政机关俨然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凌驾于法律之上。当他们成为被告后,并不把法院当回事,随便派个人出庭敷衍了事。而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则至少从姿态上表明,政府官员尊重司法权威,尊重法律,愿意在法庭这个舞台与公民进行平等博弈,接受法官的裁决。

但是,面对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率60%以上的新闻,我依然感到一丝隐忧。事实上,这60%的出庭率,是政府强力推动下的结果,是江苏省一些地级市和一些县(市、区)的党委、政府出台专门文件之下推动的。但是,如果政府机关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控制依然,司法机关不得不听众官员的意见,或者,政府机关对于司法判决学习陕西省国土厅“好榜样”,对于法院的判决置若罔闻,根本不执行,甚至是开会推翻法院的判决,司法的权威得不到真正的尊重,法律不能实施。那么,政府部门负责人再怎样出庭,再怎样表现对法院尊重,对于法治的实现又有何意义?

进而论之,在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强调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其实并

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从法律上讲,政府部门负责人与委托他人出庭法律意义都是一样的,法律认可政府部门负责人委托他人出庭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法院的判决不会受到行政的干扰,能顺利得到执行,法院的权威得到尊重,那么,谁来出庭又有什么关系呢?我们的媒体和舆论多年来一直在热炒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问题,是不是说明了我们的法治仍然不健全,我们的司法权威仍然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我们仍然需要用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这种形式来象征和强调对于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尊重?

也许,何时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再是新闻,我们的法治才真正走向健全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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