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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镜界

2011-09-08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11年1期

重点案例

温州B眼镜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回放

PART 1ART 1

上诉人温州B眼镜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判认定: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科斯特公司)是一家依据法国法律组建并运营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服装、鞋子、饰品和体育休闲产品等,第213406号“LACOSTE”注册商标(以下称为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由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LACHEMISE LACOSTE)于1984年9月30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于太阳镜、滑雪眼镜,上述商品的镜架、镜片等商品。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14年9月29日,并于2006年6月30日获得核准,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拉科斯特公司。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于2008年4月22日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拉科斯特公司还持有第G808033号“LACOSTE”商标(以下称为鳄鱼图形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于光学用具及仪器,如太阳眼镜、运动眼镜、光学眼镜、眼镜架、眼镜链和绳、眼镜盒、眼镜玻璃、光学玻璃、隐形眼镜玻璃、隐形眼镜透镜、双筒光学望远镜等,其有效期自2003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6日。

B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于1997年9月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眼镜等项目。2007年10月1日,深圳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出具了一份《委托加工授权书》,授权B公司生产老花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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