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中营业税的解析
2011-08-15王兴军
山西建筑 2011年29期
王兴军
1 总包、分包与再分包的涉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这种模式下相关的主体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称发包方)、直接向发包方承接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以下称总承包方)、向总承包方承接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以下称施工分包方),以提供劳务的方式为总承包方或分包方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以下称劳务分包方)。
根据以上税法条款规定总承包方的应税营业额为所承接发包方合同总额扣除施工分包方和劳务分包方所承接该项工程费后的余额。工程分包方的应税营业额为向总承包方承接工程合同额扣除劳务分包额后的余额。劳务分包方应税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合同额。也就是说总承包方向发包方开具全额建筑业发票,但在计算应纳税营业额时可以扣除施工分包方和劳务分包方向其开具的建筑业发票金额。工程分包方向总承包开具全额建筑业发票,在计算应税营业额的时候可以扣除劳务分包方向其开具的建筑业发票金额。而劳务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和施工承包方开具全额建筑业发票,在计算应税营业额时不做扣除。
以上所说的总包、分包行为都必须是合法的。《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总包、分包或转包(详见《建筑法》)。
2 关于建筑安装设备的营业税问题
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设备制造商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提供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