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角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问题研究
2011-08-15张彦军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张彦军
(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河南郑州 451191)
按照《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豫政〔2010〕32号)及《年度行动计划》(豫政〔2010〕68号),河南省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要在2010年底前初步完成,2011年上半年进入检查验收阶段。这个任务无论是对于21家兼并主体(核心是6家骨干国有煤炭企业),还是对于总数多达466处的小煤矿兼并对象,都是非常艰巨和紧迫的。正是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所以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为赶时间、抢进度而忽视质量、回避矛盾的现象。
河南省和先期已经初步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山西省,作为全国煤炭行业兼并重组改革的试点,负有积累经验、探索路子的重要使命。认真研究兼并重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寻找合适的对策,对下一步在全国范围推进这项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笔者在此对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作一分析,以期能得到相关重组各方和地方政府的重视,对这项工作下一步的深入开展有所裨益。
一、存在的问题
(一)被兼并主体的资格确认问题
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很多被兼并重组的地方国有煤矿、乡村办煤矿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产权主体和实际经营的主体并不一致,非法承包、多次转包、非法转让的情形十分突出。[1]于是造成了在作为兼并重组主体的国有矿业集团确定被兼并主体的谈判对象时,被兼并主体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各执一词,交替登场,让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无所适从,给谈判工作带来了巨大阻力,也是兼并重组工作推进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障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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