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媒体审判”——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2011-08-15贾丽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贾 丽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 264209)
一、何为新闻自由
作为一种观念,新闻自由在近代中国的出现源于梁启超。“他认为自由观念和权利意识的缺乏是中国落后的根本原因,只有国人各行其固有之权,国家才能强盛。”[1]自由主义的新闻思想强调媒体的独立性,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以经济上的独立和宪政所赋予的权力监督为保障的。理想的媒体只有以这两点为基石,才能发挥出有些人所说的“第四种权力”的作用。但笔者认为,新闻自由并不能称为“第四种权力”,因为它并不完全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它只是一个民意的反应,民意最终还是应当会体现在立法权中。“在民主主义国家中,法律就是民意的体现。”[2]
新闻自由亦是法治命题。在法律制度层面上,虽然自1980年以来有关新闻立法的研究和规划就开始不断出现,但迄今为止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出台。新闻自由在中国法律中并没有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出现,而是散见于我国《宪法》第22条、第27条第2款、第41条及第47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人民监督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从事文化活动自由权当中。①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更加明确地表示要“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目前我国的新闻法制建设呈现出一种落后于现实需求的状态,有关机关在调整新闻关系时,大都以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实施细则或相关条例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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