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民慈善意识的培育
2011-08-15王晶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王 晶
(1.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河南郑州 451191;2.郑州大学公民教育研究中心,河南郑州 450001)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1]同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号召要“增强社会慈善意识”。这些都说明,公民慈善意识的研究已经提到议事日程,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济的多元化带来社会结构乃至社会阶层的变化。贫富差距的存在乃至进一步扩大的客观事实,造成了一批需要帮扶的困难群体存在,这就需要慈善公益组织来发挥作用,分担政府压力,缓解社会矛盾。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发展慈善事业,“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2]。慈善事业涉及对利益的调整,通过对社会财富另一种意义上的重新分配,可以实现社会相对公正、和谐的目标。
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慈善事业是一项社会事业,它的发展需要一种社会氛围,即需要公民慈善意识的支撑。我们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发展社会慈善事业,着力培育慈善意识。
一、对慈善与慈善意识等相关概念的厘清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乐善好施的传统。许慎的《说文解字》对“慈”的解释是“慈,爱也”[3],对“善”的解释是“善,吉也”。……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