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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与政府信用建设的伦理契合

2011-08-15周文翠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公正伦理信用

周文翠

(佳木斯大学社科部,黑龙江佳木斯 154007)

论和谐社会与政府信用建设的伦理契合

周文翠

(佳木斯大学社科部,黑龙江佳木斯 154007)

在平等自由的前提下实现人格和谐,在制度公正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有序,在合作协商的基础上实现矛盾化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伦理属性;而诚信、公正、责任则是政府信用的伦理要素,这使二者具备了伦理上的契合点。和谐社会与政府信用建设伦理契合的现实表现就在于:政府信用能增强价值认同,提升制度公正,培育社会信用伦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伦理价值;而以公正、统一、有效的制度体系为核心的政府制度信用,以法治、人本、服务的权力运作为核心的政府组织信用,以及以廉洁、诚信、高效的行为准则为核心的行政人信用,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府信用的伦理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府信用;伦理契合

作为现代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和谐的思想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建立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之上,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共建共享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特征。而政府信用是国家行政机关秉承以人为本、诚心为民的理念,在自身能力所及的范围内,认真恪守并有效履行法定的权力和职责,信守对公众的承诺或约定,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而取得的公众的信任。从层次结构的角度来看,政府信用包含有宏观层面的政府制度信用、中观层面的政府组织信用和微观层面的行政人信用。主客体不对等、政治性和强影响性以及层次性是其主要特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的伦理属性和政府信用内含的伦理要素使得二者具有了伦理上的契合点,而政府信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伦理价值,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府信用的伦理要求,则是二者伦理契合的现实表现。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伦理属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会把主体的观念、思想、情感等贯注其中,也就必然包含某种“伦理因子”。从伦理的维度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在平等自由的前提下实现人格和谐,在制度公正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有序,在合作协商的基础上实现矛盾化解。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格和谐为个体发展的现实目标。“'和谐社会'不仅是指一个社会生活秩序或状态的和谐平安,而且、甚至首先是指人们精神心理秩序或状态的和谐宁静。”[1]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人们和谐宁静的心理精神秩序,就不可能有真正持久的、和谐的社会生活秩序或状态。人格和谐是价值论意义上的个体和谐,是人的身体各系统的生理结构和生理机能的和谐发展;是人的生存活动能力、生产活动能力、创造性实践活动能力的和谐发展;是人的思维、认识、情感、意志、个性,即德、智、美、知、情、意的和谐发展。人格和谐的前提是个人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具备独立自主的能力,有自律的道德,能够自觉遵从法律,能够正确地认识身与心、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关系,进而促进个人与自然和社会的和谐统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公平正义为社会和谐的价值基础。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而公正的制度则是此情况下实现社会和谐有序的重要保证。制度公正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不存在制度上的区别对待的问题,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特别是社会贫困阶层享有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和提升生存能力的制度性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社会公正体现在代际之间,就是通过强调人口的有计划增长、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环境的保护,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合作协商为解决矛盾的主要手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和冲突,“社会的和谐状态是对社会矛盾的有限容忍和积极应对。”“和谐的前提是差异,和谐是对待和处理差异的一种在当时看来合理的、合法的、可行的、科学的、经济的、有效的方式。”“宽容、博爱、诚实、忠诚、团结是人类和谐哲学的重要构成要素。”[2]19,12,7在和谐哲学的视野中,和谐既是对差别和矛盾的接受、承认和容忍,也是对差别和矛盾的协调、缓和与化解。和谐是社会不同领域在发展进程中的协调有序,它内在地包含着信任与合作。因此,和谐社会的矛盾化解更多的是依靠对话、协商、说服、合作、援助等“柔性”手段,而不是“理性、真理、法律、权力”等“刚性”手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3]

二、政府信用的伦理要素

政府信用的首要因素是诚信,包括政府组织诚信和行政人诚信。行政人诚信是政府信用在个体身上的体现,指政府工作人员实事求是、言行一致、求真务实、守约践诺的道德人格。与思想相符谓诚,与行动相合称信,诚信的基本要求就是真,做事有真心、真言、真行,表里如一、言行一致,时时事事体现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精神,既尊重客观规律,又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去认识、把握和运用规律,是外不欺人与内不欺己的统一。政府组织诚信是政府信用的必然要求,既包含政府组织在工作过程中为维持社会稳定、实现公共利益而诚心为民、取信于民的意志和信念,还包含政府组织动机和行为的一贯性和连续性,即使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合同具体约束的情况下,也能始终执行正义,忠实地履行自己的各种道德、法律义务和职责,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力,尊重和维护公众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作为美德的政府诚信是政府信用的主观因素,深深地根植于行政组织的文化中,关涉政府理念、德性和政府形象。

公正也是政府信用的题中之意。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提供制度产品、维持社会秩序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制度所决定的利益格局的合理性,则取决于制度的公正性。制度公正是指制度本身所蕴含的,渗透于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环节的,保障利益主体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价值或精神。制度公正按照基本权利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依贡献比例平等的原则,[4]56保证利益主体所得与所付相等。“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5]212制度公正遵循主体需求尺度与客观世界尺度,体现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公众利益具有多层次、多元化的特征,公正的制度应能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但也不忽视少数人的利益,能综合平衡眼前与长远、全局与局部利益。制度公正容易使社会各个阶层形成共识和认同,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源泉。

行政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信用的核心是公共责任。[6]如果说制度公正更多的是指政府的一种客观职责的化,那么责任意识则更多的是强调政府的主观责任,它“与那些我们自己认为应该为之负责的事物相关”[7]63,是对政府价值观的一种表达。政府在履行角色任务时,行政价值观引导着行政人具体地地对那些客观性职责要求作出回应。这种责任意识体现为自觉地使行政行为顺应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善用自由裁量权,主动地矫正行政程序中的冲突方面,并使之保持伦理上的连续性,在推动社会的发展中积极地行使权力,即积极地采用组织、引导、奖励和许可等手段管理社会事务,保护公民不受市场经济消极因素带来的影响等。责任意识对于客观职能的履行是必不可少的,政府信用又直接地来源于政府职能的行使,所以责任意识的强弱关乎着政府信用的高低。

三、政府信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伦理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客体及其属性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主客体关系,实质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和意义。政府信用的特点及其所蕴含的伦理要素使其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伦理价值。

首先,政府信用能增强价值认同,提高社会的凝聚力和有序性。政府信用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良好的政府信用有利于增进政府与公众间的沟通和回应,增加社会生活的透明度,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和对共同体的价值认同,形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相互理解、信任、支持的局面。这样不仅为政令的施行奠定了基础,为政府成功地工作创造了条件,而且可以减少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的有序化发展。政府信用还是政府权威的重要来源,是政府组织能力和动员能力的基础,有了它政府引导社会有序发展的功能就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同时,政府信用中所内含的公正、民主、法治理念,也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提升社会的有序性。

其次,政府信用能提升制度公正,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政府信用最根本的表现是政府通过制定和执行政策,确保和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独立地位,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创造条件。良好的政府信用可以减少市场经济主体的信息搜寻费用、沟通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成本,进而提高经济效率。良好的政府信用还可以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优良的信用环境,从而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政府信用还是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立的前提,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信用规则的制定、市场主体对规则的履行都有赖于良好的政府信用。

第三,政府信用有利于培育社会信用伦理,促进社会良性运行。信用伦理主要内容是确认和信奉信用是公民立身立业之本、企业生存发展之本、国家繁荣昌盛之本的意识,确认和信奉在平等的基础上互利双赢的意识,确认和信奉依法经营、循章办事的意识。孔子说:“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为政者守诚讲信,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就能为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榜样,从而有利于培育普遍主义的社会信用伦理,使个人和社会组织走出中国特有的“差序格局”(费孝通语)的人伦信用体系。这对优化人际关系、保证个体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都有重要作用。

最后,政府信用有利于推动资源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马克思说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8]45,“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化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9]926-927当代生态问题的症结就在于人类滥用自然、涸泽而渔的方式损害了社会持续发展的自然基础。政府不仅要通过现实行政活动中的履职守约来赢得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也要通过维护代际公平使这种信任得以巩固和持续。由此,生态责任就成了政府信用的题中之意。近年来,政府信用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倡导以尊重自然规律、合理利用资源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这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府信用的伦理要求

从伦理的视角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应然逻辑表达的价值选择与道德追求,体现在政府信用上,就要求政府具备以公正、健全、有效的制度体系为核心的制度信用,以法治、人本、服务的权力运作为核心的组织信用,以廉洁、诚信、高效的行为准则为核心的行政人信用。如此,才能构建出和谐的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而“国家是首要的分配机构,其政策和实践促成了社会正义和不正义。”[10]12所以,要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条件就是社会基本制度安排的公正,而这又直接来源于政府的制度信用。政府的制度信用是指政府因其制定的法律、政策、规章、条例等在性质上的公正性、体系配置上的统一性以及结果上的有效性而获得的公众的信任。政府的公共性决定了制度性质的公正是政府制度信用的首要要求,同时,制度体系也要在配置上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在空间上体现为制度的整体性,不同层次的制度具有伦理一致性;在时间上体现为制度的稳定性,不同时间制定的制度具有前后一贯性。制度实施结果的有效性也是和谐社会对政府制度信用的必然要求,这种有效性体现为制度实施的效益与效力的双重统一。前者力求制度执行引起的经济成本最小、社会效益最大,后者则要求制度具有可行性和权威性,达到对社会生活的在场和有效。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政府从权力运作方面加强政府组织信用建设。政府的组织信用的核心是政府公共权力的合法运用和正当行使的问题,具体指政府因其组织目标、规模与功能合理,组织行为以人为本、权责一致、依法行政、服务社会而获得的公众的信任。我国政府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政府组织能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是其组织信用的根本。在权力运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使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真正得以实现。同时,政府组织的设置和待遇的取得要受法律的制约,政府的错误行为也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救济。要将服务理念贯穿于全部的政府组织行为之中,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为社会提供合理的公共产品,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行政人信用是政府人员因在行政过程中诚信、公正、廉洁、勤政而获得的公众的信任。任何制度都是人为的产物,而人为设计或选择的制度是不可能绝对周延与可靠的,只有具有廉洁、诚信与勤业精神的行政人的积极参与,才能维持社会的公正与和谐。行政人信用的廉洁定位,要求行政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使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诚信定位则要求行政人对人民和国家忠心不二,脚踏实地、讲真话、做实事,言必信、行必果。行政人的勤政美德要求行政人精通业务,尽职尽责,对公民的各项吁求做出及时、准确的回应,尽可能以较低的成本取得较大的收益,在最短的时间里解决问题,并以此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繁荣。

[1] 万俊人.“和谐社会”及其道德基础[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1).

[2] 张国清.和谐社会研究:从政治学到政治科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9.

[4] 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 罗自刚.公共责任:政府信用的核心[N].学习时报,2003-05-26.

[7] (美)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张秀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10] (英)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石柏胜

D616

A

1671-8275(2011)06-0022-03

2010-12-21

本文系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和谐社会视野中的政府信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55G52)、佳木斯市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制度伦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0073)的阶段性成果。

周文翠(1972-),女,黑龙江牡丹江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佳木斯大学社科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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