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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纲领的经济观
——基于宪法经济制度的思考

2011-08-15丁波莉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共同纲领民主党派宪法

丁波莉

(商丘师范学院软件学院,河南商丘 476000)

共同纲领的经济观
——基于宪法经济制度的思考

丁波莉

(商丘师范学院软件学院,河南商丘 476000)

《共同纲领》是在中国共产党主导下,联合各民主党派共同协商制定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按照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共同纲领》的制定是超越了各方面的利益,同时又符合各方面的根本利益的,具有独特的宪法经济制度,即自己的经济观,它规定了建国初期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产权制度、经济体制及分配制度等核心制度。由于这些制度规定符合了当时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因而它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经济观;共同纲领;宪法经济制度

一、共产党、各民主党派的经济纲领与《共同纲领》的制定

对各民主派别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新中国的重要标志,而新中国初期的立国之本《共同纲领》则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当然,《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在照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新中国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对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而言,《共同纲领》的经济政策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原则,同时也照顾了民族资本主义、农民个体经济等私有经济的存在,也就是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

这就需要考察一下共产党和部分民主党派的经济纲领。共产党的经济纲领早在正式成立之前就已经明确宣布了,1920年11月的《中国共产党宣言》宣布“对于经济上的见解:共产主义者主张将生产工具——机器工厂、原料、土地、交通、机关等——收归社会共有,社会共用。”;在共产党正式成立后发布的纲领(英文译稿)中也宣布“废除资本家私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如机器、土地、厂房、半成品等,归社会所有”;在苏区时期,共产党的经济纲领得到实践,以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共产党的经济政策有很大变化,但是最终的目标没有改变,只是策略上的权宜之计,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就是这样,比如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奖励私人企业,保护私有财产”,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也规定“用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所有的人力资力为促进繁荣消灭贫困而斗争”[1]329-330;到解放战争后期就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新民民主主义经济政策。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中分析了当时中国各种经济成分的状况,系统阐明了党在当时及今后一段时期内要采取的经济政策、方针,指出了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必由之路,后来他又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再次提到“民族资产阶级在现阶段上,有其很大的重要性……为了对付帝国主义的压迫,为了使落后的经济地位提高一步,中国必须利用一切于国计民生有利而不是有害的城乡资本主义因素,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共同奋斗。我们现在的方针是节制资本主义,而不是消灭资本主义。”[2]34,59毫无疑问,这次会议报告的精神和后来的《论人民民主专政》构成了《共同纲领》中经济制度规定的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

在这大致同时,处于协商参政地位的各民主党派也早就在同共产党合作之前,在同国民党当权派斗争的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经济主张。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在1948年1月1日的《行动纲领》中主张“在肃清官僚化的前提下,计划的促进国营企业之发展,在预防独占化的前提下,一般的促进民族资本之繁荣。提倡合作制度,没收豪门资本”;中国民主同盟在1945年10月举行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民盟纲领,主张“国家确认人民私有财产,并确立公有及私有财产,全国经济之生产与分配由国家制定统一经济计划,为有系统之发展”、主张土地私有,“并限定最高限度之土地私有额”、“银行、交通、矿山、森林、水利、公用事业及具有独占性之企业,概以公营为原则,至其他一切企业,均可有私人经营”、“对外贸易私人也可经营”等;民主建国会也主张“经济建设须有全国性计划……在计划规定之下,人民须有充分经营企业之自由;除保护劳工及防止独占法律以外,不得再有其他之限制”,还主张“私人企业社会化”、征收所得税以“限制私人对于利润之分配与享用”;九三学社认为:“建立以民生为主的经济制度,反对官僚买办资本及一切为私人或派系谋利益的经济关系”;中国农工民主党更是在邓演达时期就提出了“现阶段的中国社会的历史前程是国家资本主义”[3]39。这些民主党派的经济纲领都有实行“经济计划”、发展“国营企业”等主张,甚至农工民主党还提出了国家资本主义是经济发展方向的观点。

从解放战争后期的情况来看,中国共产党的经济政策和各民主党派的经济主张有很多相通之处,虽然各民主党派并不完全赞同这些经济政策,但是对于当时共产党实行的新民民主主义经济纲领还是能够接受的,这样就提供了相互合作的前提,为成功协商颁布《共同纲领》中关于经济制度方面的内容打下基础。

在《共同纲领》的制订过程中,共产党方面处于主导地位,各民主党派处于协商的、被照顾的从属地位,其内容反映了“制定者”(指共产党、各民主党派等)的“利益”倾向,同时也融合进了民主党派的部分主张。它所反映的思想超越了任何派别的个别利益,“比任何个别的利益都要广泛”[4]213。但它毕竟囿于制定者协商的限度,对双方的长远目标来说,它是在较低层次上照顾了各方面[4]213,对共产党来说太“右”了,对各民主党派来说太“左”了,形成了独特的有中国国情的经济制度和产权结构安排,这也是新民民主主义经济纲领的宪法体现。[5]18

二、《共同纲领》的经济观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布自己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第5页),这也就决定了由政协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自然也就代行宪法的职权,所以,《共同纲领》的经济观也就是当时中国的宪法经济制度,作为新中国的建国大纲和根本大法,它系统而全面地规定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基本经济制度。按照西方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观点:制度,尤其是宪法规定中的经济制度,“提供人类在其中相互影响的框架,使协作和竞争的关系得以确定,从而构成一个社会特别是构成了一种经济秩序”[4]227,在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就是这样的一种宪法经济制度。一般来讲,宪法经济制度至少应该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产权制度主要是财产权制度和所有制制度;其二是经济体制,除了宏观经济体制外,还包括国家管理经济的职权、制度、原则和政策等;其三是分配制度,包括按劳分配或按资分配以及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再分配制度。”在这三者中,产权制度是宪法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1]20-21。

第一,关于产权。当今世界,不论是发达国家的宪法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宪法,都对产权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经济制度对产权制度如此重视,根源于它在人类发展历史中的重大作用,即“产权结构的效率则导致经济增长、停滞或经济衰退。”具体表现在:第一,产权制度确立了人类经济活动的基础,维持了经济秩序。“制度提供人类在其中相互影响的框架,使协作和竞争的关系得以确立,从而构成一个社会特别是构成了一种经济秩序。”第二,产权制度激发人的欲望,为积极活动提供动力,如道格拉斯·C ·诺思指出:“产权理论,描述个人和团体的激励制度。”第三,产权制度对于减少交易成本,节约资源,解决“短缺”经济是必不可少的。[4]21

尽管现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还没有体现在《共同纲领》之中,但是它已经展示出产权的基本倾向,比如《共同纲领》第三条规定:“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第二十七条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等。可以看出,《共同纲领》的产权倾向是同当时共产党的各项政策和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也规定了此后的一段时期内中国的经济运行的制度基础。

第二,关于经济体制。《共同纲领》关于经济体制方面的规定主要有:首先是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二十六条)。其次是对五种不同性质经济的规定。《共同纲领》规定了有关五种不同性质经济成分的各项具体政策,确立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以国营经济为例,《共同纲领》规定:“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其范围是“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其地位“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这条规定确保了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领导地位。再者,对私营经济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这里的私营经济是专指民族资产阶级所有的企业及其经济组织。《共同纲领》第三十条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该条虽然主要体现了对民族资本的利用,但也体现了对它的限制。因为“鼓励”和“扶助”的对象仅限于“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而对于其他私营经济事业则不在鼓励之列。对私营经济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第二十八条规定:“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第三十二条规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全同”,该条规定不但是“劳资两利”政策的具体化,也是对民族资本在利润分配上的限制。再次是关于土地改革的政策规定。《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这就解决了千百年来农民的愿望,刺激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为以后的工业化提供了市场、原料与资金积累的条件。最后是关于经济管理体制的规定。《共同纲领》中没有“计划经济”的提法,但是在其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发展全国公私经济各主要部门的总计划,规定中央和地方在经济建设上分工合作的范围,统一调剂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的相互关系。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各自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这就表明,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经济计划和直接管理关键性国营企业来控制国民经济命脉。

此外,它还对各种经济门类即工业、交通、商业、金融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的政策(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

第三,关于分配制度。按照《共同纲领》关于产权与经济体制的规定,当时我国的分配制度就有多种分配形式,如按劳分配、按资分配、股息红利等等,和现在多种分配形式一样。

在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第三十二条)这就明文规定保障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

此外,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上,如财政税收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共同纲领》第四十条)。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共同纲领》的经济观的性质,它表明中国选择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允许私营经济发展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主要体现在《共同纲领》之中),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规定了中国当时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它又具有明显的过渡性、临时性。这也是有着中国当时社会政治条件与经济状况限制的。毛泽东曾明确指出:“纲领是带有时间性的、有变动的。它是行动纲领,是为着规范当时的行动而规定的;它不同于《宣言》,不是描绘新中国社会发展前途的图画”[6]31。后来,《共同纲领》的命运也就不出意外了。

三、《共同纲领》的实施及评价

《共同纲领》实际发挥作用的时间只有五年,就是从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到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日止。在最初的几年中,《共同纲领》规定的经济制度大多数得到了落实,这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 桂宇石.中国宪法经济制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文选[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

[3] 秦国生,等.中国民主党派历史政纲人物[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

[4] (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M].厉以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5] 周恩来.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6]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何玉付

F120

A

1671-8275(2011)01-0048-03

2010-12-19

丁波莉(1980-),女,河南商丘人,商丘师范学院软件学院助教,历史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近代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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