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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横向规制与统合立法

2011-08-15闵群锋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金融

闵群锋

(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 510320)

金融商品横向规制与统合立法

闵群锋

(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 510320)

综合化经营和金融商品的横向发展逐渐冲破了商品类、机构类纵向规制预设的藩篱,后危机时代世界主要金融大国的统合立法实践方兴未艾,而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纵向规制的弊端日渐显现,在客观认识金融商品横向规制与统合立法趋势和吸收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当逐步建立有保留的横向规制模式并进行有保留的统合立法。

横向规制;金融商品;统合立法

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一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并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适应度的调试过程中不断完善,因而,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金融监管模式体现不同的发展趋势。纵观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的变化过程,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由现行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转换成对‘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统一规制的功能性规制”[1]91是金融监管模式沿革的基本趋势。“尤其是21世纪前后,一些主要的金融大国不断完善立法,力求构筑以金融商品为对象的横向金融法制,其中尤其是以英国、德国、日本、韩国为代表。金融资本市场统合法和金融业统合监管模式的诞生使全球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入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时代。”[2]3

“规制是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则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和管理,隐含着公权力对市场的介入和干预,是国家对经济进行管理的方式,在法律上构成国家管理经济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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