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身份的确定
2011-08-15秦丽萍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秦丽萍
(淮南矿业集团法律顾问室, 安徽 淮南 232001)
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身份的确定
秦丽萍
(淮南矿业集团法律顾问室, 安徽 淮南 232001)
在刑法意义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到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罪行轻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是身份和公务;国有企业有其特定含义,不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若受国有股东委派从事公务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否则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
DO I:10.3969/j.issn.1671-4733.2011.04.026
我国刑法上的很多犯罪构成要件都要求主体具有特定身份,如贪污受贿犯罪一般要求犯罪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渎职犯罪多要求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有某些犯罪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例如非法拘禁罪。在刑事司法中,某人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影响着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和罪行轻重的评判。另外,犯罪主体的身份不同,构成不同的罪名,侦查阶段由谁行使管辖权在刑事诉讼法上也有严格的区分。
在司法实务中,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中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是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本文将从分析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和国有控股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的基础上对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做出相应判断。
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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