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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继承权放弃制度的思考

2011-08-15任军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任 军

(安徽省霍邱县公证处, 安徽 霍邱 237400)

完善我国继承权放弃制度的思考

任 军

(安徽省霍邱县公证处, 安徽 霍邱 237400)

继承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与人们的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生活息息相关,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继承纠纷源于继承人对遗产的争夺,但是放弃继承在实践中亦不鲜见,当遇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是否会侵害了他人的共同财产,常有争议;我国关于继承权放弃的司法较为抽象和原则,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对继承权放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继承权; 继承权放弃; 制度

DO I:10.3969/j.issn.1671-4733.2011.04.025

继承权的放弃又称继承权的抛弃,是继承人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形下而作出的单方法律行为,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问题上的体现。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继承法》第25条对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作出了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才具有意义。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也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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