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2011-08-15方健民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方健民
(暨南大学, 广州 232001)
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方健民
(暨南大学, 广州 232001)
我国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存在大量的国有垄断企业控制着重要的国民经济部门;国有垄断企业给国家带来巨额财富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危害;我国反垄断法至2007年颁布以来,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我国经济政治体制的影响,真正发挥作用有限。在今后的实践中,应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垄断的规制。
国有企业垄断; 行政性垄断; 反垄断法规制
DO I:10.3969/j.issn.1671-4733.2011.04.024
一 我国反国有企业垄断的法律现状
我国现在存在的垄断大部分为国有企业的垄断,由于意识形态、政治经济体制问题和我国目前法律现状,我国国有企业垄断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但从长远来看,民营企业才是国民经济的活力,国有企业的反垄断问题会越来越凸显。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分析目前反垄断法反国有企业垄断存在的问题:
第一,反垄断法并没有对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命脉行业进行明确的界定。2006年底,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代表国资委提出:国有经济要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即国有资本要对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保持“绝对控制力”;并且国有资本要在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九大行业保持“较强控制力”。[1]遗憾的是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明示哪些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也没有规定由谁来认定?即使国资委认定的七大行业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但是否必须实行国家垄断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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