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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缔结婚姻关系中前提和年龄条件的演进

2011-08-15刘冰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刘 冰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中国古代,婚姻不仅是家族的大事,还是民族健康、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历朝统治者都从巩固和发展其政治、经济利益的目的出发,通过国家立法对婚姻关系的形成进行干预、审查和监督。这其中,必须符合严格的法定前提和年龄要件才能成立依礼合法的婚姻关系是本文论述的主旨。

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

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和封建礼制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是婚姻关系必须满足儒家伦理道德和礼制的要求,并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对所有的婚姻关系都予以调整。先秦时期的儒法两家在政治上相互对立,在维护封建婚姻上却是同路,封建礼法站在父权家长制的立场来对待婚姻伦理关系,主张“男不亲求,女不亲许”,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排斥男女相爱成婚,对女子进行严酷的禁锢和迫害,凸显出封建礼法的反动性。

(一)遵从“父母之命”,是中国古代结婚的首要条件

我国古代婚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婚姻不自主,即婚姻关系的缔结,不以青年男女互爱为基础,法律规定选择婚姻的决定权在家长,完全由父母负责包办;而家庭中直系男性尊亲属,享有绝对主婚权,父母意见不一致时,以父命为主;只有当父亲逝去时,母亲才可能做主。婚姻关系只是家庭关系的附属品,是关系到两个家庭、家族之间的“大事”,不允许青年男女依自己的意愿结婚,必须符合家庭的利益,由家长来决定,这也是中国古代结婚的一项肯定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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