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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机制构建

2011-08-15霍成茹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霍成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600)

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机制构建

霍成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600)

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检察权的组成部分,不但有现行宪法的依据,而且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益探索。应当修改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行政执法监督权规定进去。这是实现权力制衡的需要,也是解决现存问题的需要。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特殊监督、事前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在监督的对象上,应当限于对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刑事司法程序的行为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在监督的方式上,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监督审查权、发挥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机制中的监督作用、以及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监督之诉的权力。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监督审查;监督之诉

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职责。检察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其根本意义在于使法律能够得以正确实施和严格遵行,发挥法律在社会各领域的作用,从而实现秩序价值和“议行合一”体制下的权力制衡。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侧重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而对其他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尚不明显。对行政执法监督乏力,不但容易放任不当执法行为,也有违检察机关自身的宪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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