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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诉讼请求权范围的研究

2011-08-15刘东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制度

刘 东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群体性诉讼请求权范围的研究

刘 东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群体性诉讼是一种有别于传统诉讼的诉讼制度,其不但可以解决多数人纠纷,还能够起到预防和威慑的作用。群体性诉讼之所以有这种预防和威慑的作用,主要是由于在这种制度中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以外的请求。对国外群体性诉讼的请求权范围加以研究,可以更好的了解该制度的功能,并能够为我国群体性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借鉴,可谓意义重大。

群体性纠纷;诉讼请求;集团诉讼;团体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

一、问题的提出

群体性纠纷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其中影响最大的包括团体诉讼、选定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已经示范诉讼等等。这些诉讼制度中,美国建立的是对被告方威慑力最强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重在制止侵害的继续或防止其发生;日本则是在扩大共同诉讼制度的适用和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基础上,使其选定当事人这一制度具有了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功能。关于群体性诉讼制度,已经有许多研究成果,不过在诉讼请求范围方面,迄今却罕有涉猎。查阅多位学者的专著或论文,大部分著作中没有涉及诉讼请求范围问题,很少一部分著作虽有提到,亦只是初步的做出介绍,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

诉讼请求是诉讼进行的主要推动力,当事人为了使诉讼请求能够实现进行诉讼,法院依据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可以说其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地位都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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