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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抗辩权的法治行政价值

2011-08-15龚向田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程序主体意义

龚向田

(怀化学院,湖南 怀化 418008)

论行政程序抗辩权的法治行政价值

龚向田

(怀化学院,湖南 怀化 418008)

现代法治包含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两种形态,相应地,法治行政也展现为形式意义的法治行政与实质意义的法治行政。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拟作出不利决定时应当依据一定的合法性或正当性理由;行政程序抗辩权的存在与运行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针对行政主体所持的理由是否真正合法或正当而予以有效抗辩,从而有力促进了形式意义的法治行政与实质意义的法治行政的生成。

行政程序抗辩权;形式意义的法治行政;实质意义的法治行政

行政程序抗辩权指在行政程序中相对人依据其掌握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针对行政主体拟作出的不利决定所持的理由进行辩解、质证及反驳,旨在促使行政主体对其正式作出的不利决定具有合法性或正当性的权利。法治的核心功能是控制行政权,因而法治行政乃法治的重心,现代法治包含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两种形态,相应地,法治行政也展现为形式意义的法治行政与实质意义的法治行政。“法治行政的要害在于保持法律对行政的控制,而这一目标只有借助行政程序的作用才能实现。……如果没有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可以随意选择实施行政法的时机、方式、方法和步骤,行政机关就可以通过滥设程序壁垒的方法或者采用拖延执法的方法取消行政法赋予公民、组织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选择欠缺正当性和科学性的执法方法加重公民、组织的行政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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