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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下的审判——法官对舆情压力的应对

2011-08-15王洪邦孟李玲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钻戒舆情法官

王洪邦,孟李玲

(江西湖口县人民法院,江西 湖口 332500)

舆情下的审判
——法官对舆情压力的应对

王洪邦,孟李玲

(江西湖口县人民法院,江西 湖口 332500)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还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当一个案件通过媒体进入民众视野后,大部分民众对案件的关注,更多地是建立在已有的先见之上,而不管法律下的事实认定。由此,舆情给法官审判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在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下,面对舆情,法官应当根据预期受众、社会共识度和社会效果,或侧重详尽事实、或加强说理论证,有选择地完善判决书,法院应当从舆情规律的把握出发,采取分阶段引导舆情和建立舆情危机应对机制等措施,帮助法官直面舆情、积极减压。

舆情;言论自由;审判

引言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口碑)研究所/艾利艾咨询(IRI)在其2010年7月15日公布的《2010年6月网络舆情总结报告》中指出,从2010年上半年网络热点话题领域分布及总体占比来看,廉政建设、社会民生、司法执法成为网络舆情热议的三大领域。①参见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口碑)研究所/艾利艾咨询(IRI):《2010年6月网络舆情总结报告》,艾利艾咨询网http://www.iricn.com/,2010年7月16日访问。这三大舆情无不与司法审判相关,如,2008年许霆案让民众自动分成正方和反方模拟庭审调查,2009年李庄案牵动了各界法律专业人士对宣判的猜想,2010年赵作海案、《孝经》入判决书案、捡钻戒判赔4.6万元案等一次又一次地吸引了全国民众对法官的关注。有学者指出,在网络舆情热点事件所涉地域行政级别的分布中,县、市级是网络舆情热点事件的高发地;在网络舆情热点事件关涉主体中,县政府、公检法是主要关涉对象,占到总体的近1/5。[1]民众对基层法院案件关注的日益高涨主要源于媒体的报道,各路媒体纷纷在标题制作、报道角度上独辟蹊径,以期赚足读者“眼球”。如,一些媒体在报道这些案件的时候,使用了一些带有强烈定性引导味道的标题②例如,柯学东:《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可能面临无期徒刑》,和讯网http://news.hexun.com/2009-05-11/117549296.html,2010年6月24日访问;《“北京捡钻戒案”引发热议:对拾得者责罚过重?》,正义网http://live.jcrb.com/html/2010/438.htm,2010年8月10日访问。,这些“爱憎分明”的标题,将一起起普通的法律案件演变成一件件引起公众关注并讨论的社会性案件后,法官倍感舆情对审判案件的压力。面对压力是消极顶住还是积极减缓,本文试就此给出探索性的回答。

一、舆情给法官带来的判案压力

进入到司法审判活动的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且往往都是事件本身已达到矛盾炽热化阶段。它们不仅是媒体报道最偏爱的线索之一,也是广大民众更为津津乐道的民生话题。大众舆情究竟会给判案法官带去什么压力呢?笔者从两起最近被媒体公开报道的民事案件说起。

(一)公开报道的案件

1.《孝经》入判决书:鼓励抑或可笑

张某和女儿汤某联合起来,准备一文不花将母亲陆老太的房产骗到手,被陆老太告上法庭。2010年6月2日,北京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此案,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首次援引《孝经》,并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儒家经典《孝经》甚至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2]

案件宣判后,包括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网等在内的各路媒体给予了广泛报道,同时,也引发了民众对此案的热情讨论,褒贬不一。有人认为此做法是判决书道德的升华,有人提出这是一种可笑的行为,有人提出此举应当鼓励,有人提出依法判决何须说教。①文中提及民众对于该案的舆情,分别参见钱夙伟:《援引〈孝经〉是判决书的道德升华》,江阴日报2010年6月7日http://www.jydaily.cn/jydaily/Content_40501.html,《法院援引〈孝经〉断案很可笑》,孙悟空的博客http://son-gohan.blog.sohu.com/153492096.html,《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孝经〉佐证引发热议》,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0_06/10/1605226_0.shtml,均于2010年7月10日访问。

2.捡钻戒案:“葫芦僧判葫芦案”的声音居高

2009年7月9日,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2010年7月,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3]

这一判决被媒体报道后,再次引起民众的热议,绝大部分民众认为法院判决离谱,严重违背常识——自己都不妥善保管,还叫捡的人妥善替你保管,而另一部分民众认为判决合法合理。②文中提及民众对于该案的舆情,分别参见《荒唐法官判荒唐案,捡个钻戒也要赔4.6万》,搜狐社区http://club.news.sohu.com/r-minjian-4075037-0-19-900.html,《关于〈男子捡钻戒认为是假的扔掉〉一案的观点总结 (467694MP)》,猫扑网http://dzh2.mop.com/topic/readQues_10825037_0_0.html;均于8月10日访问。

(二)判案法官的思考

接连两个月的媒体报道、民众热议,北京的法官似乎被推上风尖浪口。笔者周围的法官在得知前述案件后,纷纷假设自己是承办人,尝试再现案件审理现场,试图寻找民众如此关注缘由,竭力反思举证、质证等环节,思考遇到类似案件之对策。基于好奇,笔者对所在法院的34名法官做了一次心理压力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所有被调查者认为法官并未获得社会的一致好评;94%的被调查者认为心理压力较大,其中认为压力来自民众舆情和社会舆论的占88%,认为部分民众对法官不理解的占39%,认为部分媒体报道是在未查明案情下的占71%;48%的被调查者认为在舆情之下制作判决书的难度加大。

社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了不少问题,当人们通过私力解决问题无效时,便会向法院寻求“最终救济”。这既给法院带来了挑战,也给法官带来了压力。尤其是面对新型案件和新法律,法官审判案件的活动进入民众视野后,原本以当事人为预期受众的情形,经媒体、普通民众、法学院的教授等关注后,受众队伍极大扩编。此时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如何判,还要考虑是否应当这样判、这样判可能会带来什么影响、当影响不利时应当如何应对等。之所以如此考虑,是因为当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下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矛盾时,案件审判的风险由法官承担。可见,当民众不从法律事实看案件时,当民众对司法提出新要求时,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的压力就越大。

二、舆情压力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对外部世界的负面性信息具有天然的高关注度性。有学者统计,2009年上半年度民众关注的信息中,90.7%的为负面信息。[1]本文中的两个案例,尤其是捡钻戒案,对承办法官的舆情,绝大多数是负面的③例如,清菡:《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捡个钻戒扔掉赔4.6万》,中华人才思想道德网http://www.zhrcsxdd.com.cn/read.asp?id=7787,《钻戒案”里葫芦僧的“六不该”!》,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b43e790100k8l8.html;均于2010年8月10日访问。。但正是出于负面,法官才会认真思考其手中的审判权,因此舆情给审案法官的压力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另外,从法律层面讲,舆情压力的存在是必然的。因为,我国宪法不仅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还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一)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freedom of speech),或称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意指所见所闻所思的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东西;这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若把这个核心展开,它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4]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曾对言论自由的价值作过一个简洁而集中的说明。他说:“吾国立国先贤秉持有一信念,亦即,国家的最终目的乃是协助个人自由地发挥其天赋才能,并且国家在治理国事时必须深思熟虑,切不可仅凭一己之喜怒而恣意行事。他们认为,自由同时具有目的性及手段性之价值。他们相信快乐的秘诀在于自由,而能够享受自由的秘诀则在勇气。吾国之立国诸贤同时也相信自由自在思考以及把你思考的自由地表达出来乃是发现及散布真实政治之不二法门。如果缺少了言论及集会自由,讨论即不具有任何意义。有了言论及集会之自由,公众讨论即能发挥其平常之功能,提供大众一适当的保护以对抗邪说之散布横行。立国先贤也告诫吾人,对自由最大的危害就是人民的消极冷漠。他们认为参与公众讨论乃是人民之政治义务,这也是美国政府运作时之一项基本原则。虽然他们承认任何一种人为之制度都存有一些风险,但是立国先贤却强调,社会秩序之维持不能仅依持人们对刑罚的惧怕,对人们自由思想、未来的希望及想象力的吓阻是危险的;因为恐惧会导致自由的压抑;长期之压抑将导致怨愤;而怨愤则将威胁政府的稳定。欲求长治久安,必须给予人们机会以自由地讨论表达既存的委屈以及如何加以补救之道。”①Whitneyv.California,274U.S.357,375(1927)〈Brandeis,J.,concurringopinion〉.耶鲁大学爱默生(Thomas I.Emerson)教授认为言论自由具有四种价值:促成个人的自我实现、作为获知真理的一种手段、作为保证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的包括政治的决策过程的一种方式和维持社会稳定及变化之间的平衡。②SeeThomasI.Emerson,TowardAGeneralTheoryofTheFirstAmendment,72YaleLawReview877,878-79(1963).爱默生教授对言论自由价值的理解与布兰代斯大法官所指相近,而现实中绝大多数研究言论自由者皆未能超越他们提出的分析框架。

(二)舆论监督

媒体的力量日益强大,被看作是“第四权”。“第四权理论”又称为“监督功能理论”(the watching function theory),它强调“宪法所以保证新闻自由的目的就在于保障一个有组织的新闻媒体,使其成为政府三权之外的第四权,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权,发挥制度性功能。”[5]在西方法治国家,媒体这种“第四权”监督被严格设定为一种公民权利所体现出的社会功能,这一公民权利便是许多国家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此处将其从言论自由中单独提出,是考虑到现代社会中,媒体是民众意见传达的主要渠道,没有媒体的介入,民众的言论自由作用有限,公民权利对公权力也就难以产生有效的影响。

有学者指出在社会矛盾形成的各种复杂的因素中,政府行为不当有特别突出的影响,政府缺乏对自我身份的充分认识,没有促成与之适合的行为机制,政府必须通过新的机制来避免或转变自己的行为不当。[6]日益强大的“第四权”就是最合适的新机制。对民众来说,媒体是一个安全的利益表达机制,通过媒体可以更好地捍卫自己的民主权利;对政府来说,其通过媒体对民众意见的及时回应,不仅实现了政府与民众的和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巩固与提高了政府的信誉度。但发生在当下传媒领域的“媒体执政”、“媒体审判”、“媒体霸权”等现象,已经引发“谁来监督舆论”的问题。媒体的舆论监督实质上是政府、媒体、公众三方利益的博弈,监督不当,三者关系自会不和谐。因此媒体监督舆论,不仅需要过人的勇气、谨慎的态度,更需要专业的素养。以媒体与司法为例,媒体要以最快的速度、标新的语言报道新闻事实;而司法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履行诉讼权利,注重的是法律事实。媒体在报道司法审判活动中稍有利益追求过之,就会偏离监督本质,滑向“越权”轨道。因此,媒体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时,应当注意在“第四权”、公民权和公权力之间寻找平衡点。

三、法官该如何面对舆情压力

从法律理论和司法审判上讲,法官必须服从法律,但现实的复杂性却赋予了法律一定的社会承载功能。这一点在面对舆情压力上尤为显著,它既要求司法审判服务民众,又追求民众认同司法。对此,法官可通过完善判决书,法院可通过引导舆情,帮助法官直面舆情,积极减压。

(一)分析环境,完善判决书

媒体报道《孝经》案和捡钻戒案时,对判决书中的法律事实只是一语带过,这使得不少民众在不了解法律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发表对法官判案的意见,而判决书中似乎不充分的判决理由更成为众矢之的。作为民意首当其冲的判决书的制作者,法官自然考虑从判决书的完善上减缓压力,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我国的判决书从结构上看是典型的形式三段论推理,即,认定事实、判决理由、判决结果;从内容上看显得有些头轻脚重,即,重判决书认定结论的陈述,轻判决理由的论证推理。一份能让民众看得明白、说得清楚的判决书应当是法律事实认定清楚、判决理由充分和判决结果清晰。对此,学界和实务界均从具体措施上做过探讨。①法律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对此问题进行过研究。前者如,刘涛:《浅论我国判决书判决理由的完善——从比较法的角度入手》,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4期,该文提出从立法明确规定有限度的加大司法判决书的说理性、建立中国式判例制度以补充成文法制度缺陷等方面,对判决书的判决理由进行完善;后者如,孙海龙、高伟:《裁判文书及其公信力现状调查和改革路径研究》,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文中提出从裁判文书应具有表现法官判案脉络的内在逻辑结构、完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有机联结、裁判文书形式的统一与规范和建立裁判文书的科学管理制度,这四个方面提高裁判文书的公信力。笔者在此也谈判决书的完善,但侧重在对制作判决书的环境分析。

1.判决书预期受众的变化

对基层法院法官来说,他们是在给当事人写判决书,是在给普通民众制作普法教材。他们在判决书中的说理实际上受到了将当事人和普通民众当作预期受众对象的影响,判决书的制作首先力求让当事人看个明白,翔实、精细的论证,对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在更多的时候只会让他们更不清楚、更糊涂。不过,从《孝经》案和捡钻戒案,我们必须看到,作为判决书的预期受众已有所变化,案件当事人及关心案件进展的民众不能再用普通形容了,他们中有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当事人、代理案件的律师,法学院的教授,专门负责法律案件报道的记者,还有法官和检察官。这些变化首先源于案件类型的日益复杂,如金融类案件、知识产权类案件、诉讼标的额巨大的商事类案件等②根据目前对各级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这些案件的一审在大部分地方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此中级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法官对判决书的预期受众,在知识、社会地位等方面,与基层法院法官的预期受众是不同的。;其次源于法律学术的发展,法学院的师生们和法院的法官们对法律发展的推动都是站在司法实践肩膀上的。③司法案件,尤其是被媒体报道后上升为社会热点事件的案件,正为大家研究法律的发展提供一个切入点。捡钻戒案终审被爆之后,2010年8月4日,正义网迅速在该网的直播访谈栏目下邀请了该案承办法官、法学专家、检察业务专家,共同就该案引发的系列问题展开探讨,详见《“北京捡钻戒案”引发热议:对拾得者责罚过重?》,正义网http://live.jcrb.com/html/2010/438.htm,2010年8月6日访问。

2.判决书主要功能的社会性

司法判决书最主要的功能应当是社会的,是为解决纠纷提供一个合理的说法,并在情况可能的情况下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一种引导。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判决书中都有体现,只是在前者看起来更显著。受遵循先例原则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制作司法文书时,往往会注意裁判对未来案件的可能影响,特别是在那些具有开创或典型意义的案件中,他们会有创造规则的考虑,因为他们面对的不仅是纠纷解决的问题,还有规则之治的问题。与遵循判例原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适用法律,尽管大陆法系法官在撰写判决书的时候严格遵循此原则,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总会有解释、推理。这种释明首先是对当事人的,其次是对普通民众的,目的是力争实现个案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合一,判决书中除了法律适用无误外,更要彰显公平正义,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和长远发展利益,获得民众的情感认可。

3.区别看待判决书中的事实和说理

笔者认为关于判决书中事实和说理部分的是否完善,与社会或民众是否在某个问题上达成一定的共识有关。如,中国民众都提倡发扬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当《孝经》案被报道后,普通民众对此案是拍手称快,认为该案判决用司法巩固了公序良俗,给道德危机注入了一针强心剂;而当捡钻戒案被报道后,绝大部分民众认为该案至少“提醒”大家“今后碰到别人的物品掉了之后你不要管”,这种解读无疑会导致社会道德的退步。因此,在那些争议很大的案件中,可能再多的事实、更详细的论证也未必见得更有说服力,至少对那些有共同先见的人不具有更强的说服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经验也表明,一些判决书之所以特别冗长,恰恰是因为在一个缺乏共识的社会中,这样或那样的判决没有说服力。[7]而对那些争议不太大的、对一些尚未达成一定共识的案件,更多的事实和说理才会增加判决书的说服力。

综上,法官应当根据自己的预期受众、社会对案涉焦点的共识度、想要达到一个何种社会效果及文中未提到的但又是客观存在的其他外部环境因素,或侧重详尽事实、或加强说理论证,有选择地完善判决书。

(二)把握规律,引导舆情

2009年10月《台州中院执行案件与拍卖行四六分成》一文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时间予以回应,以正视司法审判活动中的错误、感谢社会各界对法院监督开场,以调查、核实、纠正等做法,最终平息了这场舆情风波。笔者不清楚台州中院在处理该事件时有无及如何引导民众舆情风向,但台州中院第一时间直面错误、积极回应的做法足以让笔者确信,台州中院至少在处理问题之初是在积极引导舆情的。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判活动中除了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与民互动外,还可以通过分阶段引导舆情和建立舆情危机应对机制的措施,实现有效引导舆情。

1.把握舆情规律,分阶段引导

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遵循着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这在舆情发展上具体体现为,民众发出的声音不是只有一种,不同的声音之间会有碰撞,舆情总是在有序中发展,不管什么舆情总会走向消失直至有关下个事件的新舆情产生。法院在引导舆情中,应当把握并结合舆情发展规律,分阶段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引导。笔者以有关学者对“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事件舆情的发展数据①周久耕事件被报纸报道后,在互联网的作用下,1.2个小时后网络上的地方论坛已经开始议论此事,5个小时左右该事件成为倍受网民青睐的天涯论坛的头条,6小时左右地方纪委介入调查,48个小时后地方纪委接待员声称周久耕没有任何问题,3天左右纪委书记表态倾听网民声音,5天左右解决问题。参见喻国明、李彪:《2009年上半年中国舆情报告(上)——基于第三代网络搜索技术的舆情研究》。为蓝本,将民众对事件的关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媒体报道后,相关职能部门介入之前;第二阶段,相关职能部门介入调查期间,各种有关当事人的信息被挖掘时;第三个阶段,相关职能部门倾听民众声音,进行公关直至问题解决。

法院在舆情发展第一阶段如何作为,见下文的舆情危机应对机制内容。到了第二阶段,法院应当主动公布案件法律事实,引导民众从自己认定的事实中走入用法律认定的事实中。北京法院在捡钻戒案中的做法就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捡钻戒案于2010年7月28日被媒体报道,随之而来的民意多数是对判决书、法官和法院的负面言论。2010年7月30日该案的承办法官通过正义网对舆情做了一个回应,将原告和被告在遗失戒指和捡到戒指的举证情况做了一个说明,并告诉民众,如果被告在承认捡到戒指而质疑该戒指就是原告所丢失的那枚时,应当举出相关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因此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没有问题。[8]法院的及时回应,将民众的关心从自己的先见拉入到用证据说话的事实中,随后天涯网上的网民对该案的关注就分成三种阵营②三大阵营分别为:反对、支持和尊重(认为应当判赔但仍有疑惑)。详细情况参见《关于〈男子捡男子捡钻戒认为是假的扔掉被判赔偿4.6万〉一案的观点总结》,天涯社区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953978.shtml,2010年8月14日访问。,其中对判决书支持和尊重阵营的扩大应当归结于法院及时将案情公布于众。

到了第三阶段,在搜集、调查的基础上,法院应当发出温和的、权威的声音。根据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在相关现象区域里,某一种新思想、见解或欲求,都有可能改变全局的状态。

媒体或者权威主体在此阶段介入,发表一些有影响力的报道或言论,可以使民众的态度、意见与之靠拢,还可使相关舆情由原来纷杂、无序的状态走向有序的状态,几种主导性意见分支会越来越清晰③如,邓玉姣案宣判后,新华社通过刑法学家马克昌先生对该案进行的法律解读,对公众广泛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阐明邓玉娇被免于刑事处罚理由,起到了引导舆情有序发展的作用。。另外,问题得到解决后,民众的关注度自然会下降,加之新事物的出现,民众的吸引力就会完全转移到新事物上,对旧事物的关注逐步消失。《孝经》案和捡钻戒案先后在2010年6月初和2010年7月尾被媒体报道,但自捡钻戒案之后,民众对法律案件的关注,马上从《孝经》写入判决书转向丢掉捡到的钻戒后是否应判赔原价的焦点上。自此新旧舆情发生交替,旧舆情消失,新舆情产生。

2.从监测到反馈,建立舆情危机应对机制

本文中的舆情危机应对机制是法院为了达到引导民众了解真实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院内外建立的用于科学处理舆情的一种良好关系。笔者研究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对“电影门”舆情危机的处理①2010年2月23日,当事人在兰溪法院立案大厅咨询委托诉讼手续事宜,该院聘用人员吕某没有及时回复且态度傲慢,与此同时,当事人的同学拍下一旁的银行派驻法院管理收费的工作人员朱某正在嗑瓜子玩电脑游戏的场面。当晚当事人将白天的经历和照片发到了当地新闻门户网站“兰溪新闻网”的论坛上,由此引发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与议论。之后4天时间内,兰溪法院成功处理了此次事件。具体详情参见盛少华:《注重沟通,掌握舆情话语主动权——兰溪法院应对突发网络舆情的做法和体会》,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www.jhcourt.cn/NewsShow.aspx?id=4547,2010年8月6日访问。,发现该院的作为实质上就是一次舆情危机应对的真实演示。具体讲,舆情危机应对机制由监测、预警、公关和反馈四部分组成。

舆情监测是及时发现、备案与司法审判相关的信息。当前与司法审判相关的舆情主要有三类:一是对重大、热点案件的正常关注,二是对司法腐败、不公等负面事件及司法突发事件的关注,三是别有用心地借个案对司法制度的恶意攻击。发现、搜集、备案舆情应当做到及时②兰溪法院的做法体现了及时监测舆情。尽管当事人在事发晚上爆料其在法院的经历,但兰溪法院能够在当事人发帖两个多小时后,及时发现并跟帖回应。参见盛少华:《注重沟通,掌握舆情话语主动权——兰溪法院应对突发网络舆情的做法和体会》。、全面,还应当对各种舆情进行收集和精编③据笔者了解,浙江法院通过软件对舆情进行全面搜集,除了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发“浙江法院舆情分析”软件外,还编发《网摘时评》(每周两期),对网络涉法信息进行收集和精编,供该省法院在最短时间内掌握更多网络舆情。,供法院上下在最短事件掌握事情发展动态。

舆情预警是按照民众关注度的高低、事件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将舆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每级预警发布后,除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外,还应向社会公布直接向法院反映信息的渠道,组织人员对事态发展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和强度,定时向社会发布调查情况和进展,并通过有影响力的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报道。

舆情公关是整个机制的对外窗口,是处理舆情危机的关键环节。在“电影门”事件和“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事件中,兰溪法院的公关效果明显好于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兰溪法院第一时间在当地的一个论坛上与民众对话,而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在纪委首先面对民众之后才借用报纸进行公关④南京纪委接待员向民众声称周没有任何违纪问题,偶尔去常常鲜未尝不可,随后纪委书记说倾听民众声音,当各种关于当事人的信息被爆料后,南京江宁区房管局才开始与民众对话。参见喻国明、李彪:《2009年上半年中国舆情报告(上)——基于第三代网络搜索技术的舆情研究》。;后果是,兰溪法院的做法得到了绝大多数民众的认同,南京江宁区房管局的公关无效。从上述案例可看出,公关主体、公关时间、公关媒介的适当与否,无不反映出解决问题的诚意,无不体现出舆情引导的效果。

舆情反馈是整个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是检测危机处理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民众对司法审判活动是否有更多认知、法官判案压力是升是降等方面的技术手段。通过民众反馈回来的信息,法院可以更好地完善舆情危机应对机制,更成熟地引导舆情导向,力促民众、媒体与司法审判的和谐。

结语

司法审判不仅仅是用来解决纠纷,更是用于通过解决纠纷来维护法律所宣示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判决书是法官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承载体,当民众用先见取代法律事实对审判活动发表自己的看法时,法院应做到不捂盖、不躲闪,要面对、要引导,通过加强司法公开、完善判决书、建立舆情公关机制等措施,在引导舆情的同时,减缓法官审判案件的压力。

[1]喻国明,李彪.2009年上半年中国舆情报告(上)——基于第三代网络搜索技术的舆情研究[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2]朱燕.母女房产纠纷判案引用《孝经》法院支持八旬老太向女儿讨要房款[N].新京报,2010-06-02(A11).

[3]朱燕.拾获者“随手扔”真钻戒判赔法院认为其未妥善保管遗失物,应赔偿 4.6 万元[N].新京报,2010-7-28(A13).

[4]潘家庆.新闻媒介、社会责任[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2.

[5]林子仪.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1999.74.

[6]郑杭生.社会学理论视野中的社会矛盾[DB/OL].社会学视野网,http://www.sociologyol.org,2010-08-06.

[7]苏力.判决书的背后[J].法学研究,2001,(3).

[8]施燕燕.男子捡钻戒扔掉被判赔四万六办案法官称判决没问题[DB/OL].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xsw/201007/t2010 0730_393166.html,2010年8月6日访问。

Key works:public sentiment;freedom of speech;trial

Trial Under Public Sentiment——The Judge respond to the pressure of public sentiment

WANG Hong-bang,MENG Li-ling
(Jiangxi Hukou County People's court,Hukou,Jiangxi,410083)

The constitution provides that the people’s courts shall,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exercise judicial power independently and shall be free from interference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public organizations or individuals.The freedom of speech has also been written in the constitution.When a case was brought into public view through the media,most people look at the case with their prophetic vision,regardless of legal fact,which brings the judge some pressure.The judge should perfect the judicial opinion according to the anticipated audience,social consensus and effect.In order to help the judge facing up the public sentiment and slow down the pressure,the court should grasp the rules of public sentiment and take measures to guide and cope with the trial under public sentiment.

D916.2

A

2095-1140(2011)06-0039-07

2011-08-28

王洪邦(1964- ),男,江西湖口人,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院长;孟李玲(1979-),女,江西湖口人,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法官。

王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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