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功制度再探讨
2011-08-15陈欢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制度
陈欢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我国立功制度再探讨
陈欢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立功制度作为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依据和重要意义。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现行的立功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但仍存在着缺憾和不足。突出立功的主观悔罪性,防范买功等借立功制度逃避制裁的违法行为,构建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功制度,是进一步完善立功制度的根本出路。
立功制度;悔罪性;主客观相统一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对我国现行的立功制度进行了完善,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在突出立功的主观悔罪性和打击买功卖功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有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一般认为,立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刑法第六十八条将立功规定为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是立功在量刑上的适用,属狭义的立功。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死缓刑犯的立功、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上的立功以及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军人戴罪立功等属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加上前面提到的狭义上的立功,构成广义的立功。除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八)外,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立功的司法解释和适用意见都具有法律效力,它们共同构筑起立功制度的大厦,使立功制度成为一个既具有稳定性的法律体系又有实践可操作性的规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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