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莽的“所得”课税思想初探
2011-08-15任丽伟马也坤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任丽伟,马也坤
(1.沈阳大学新民师范学院,辽宁沈阳 110300;
2.长煦信息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政府企业部,上海 200050)
王莽的“所得”课税思想初探
任丽伟1,马也坤2
(1.沈阳大学新民师范学院,辽宁沈阳 110300;
2.长煦信息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政府企业部,上海 200050)
通过对王莽经济改革中五均赊贷、对名山大泽的征课及酒专卖制度的分析,说明王莽所课之税确为所得税。同时对这种“所得”课税思想不能为后世所用的原因进行了剖析,为今天的所得税课征提供借鉴。
王莽;赊贷制度;五均制度;所得课税
中国封建王朝的建立各有特色,其中绝大多数是以武力取得政权,唯一一个与众不同的就是西汉末年的王莽以“和平演变”——改制的方式建立的新朝,并且他也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唯一一个因改革而丧权的统治者。从新朝建立的第二年开始,王莽开始推行一系列新的经济政策,这些政策统称为“六管”,包括:货币改革、五均赊贷、盐铁专卖、对名山大泽的征课及酒专卖制度。其中涉及到工商业经营的五均赊贷、对名山大泽的征课及酒专卖制度都体现了征收所得税的思想。
一、赊贷制度及酒专卖制度反映了王莽对成本收益关系有所认识
王莽对成本问题十分重视,其成本观是比较深刻而系统的。在借款利息的确定方面,主张以成本为基础而在其纯利润中分割,体现了剩余价值分配理论;在计算税(贡)方面,主张在扣除成本之后的利润中按一定的比率(税率)提取,这与现代的所得税计算极其相似;在经营专卖酒方面,除对酒的成本计算作了详细分析外,还主张采用“除本分成”的办法,对纯利润进行合理分配,以促进生产,发展经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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