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有限责任制度的除外适用——以雇员工资为视角

2011-08-15曲崇明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曲崇明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山东 青岛 266071)

论有限责任制度的除外适用
——以雇员工资为视角

曲崇明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山东 青岛 266071)

传统的有限责任理论不利于雇员工资的保护。股东对雇员工资承担无限责任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这里的“股东”指的是持股数量足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一定影响的股东。应对股东责任的最高限额以及雇员行使权利的时间与方式予以明确。强化股东责任不会影响投资、参股、股份转让等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潜在的被收购机会,但同时,不能把对雇员的工资责任由股东任意扩大到董事。

有限责任;雇员工资;股东;公司

一、股东有限责任:回顾与检视

公司制度最终确立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资本主义能够在短短几百年当中,创造出比以往任何社会生产力总和还要大的生产力,应该说,有限责任制度功不可没。有限责任制度明确了投资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和程度,名为“责任”,实际上是股东的一项特权和利益,是指向公司债权人的对抗性权利,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鼓励社会投资。从无限责任走向有限责任,体现了立法者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价值偏好,其直接后果是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和效率的提高。

然而,有限责任制度中蕴藏着一种潜在的“道德危险因素”,即投资人将经营风险转移给债权人。“有限责任制度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牟取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1](P325),因此有限责任制度是“既能使其(股东)在生意兴隆时坐享其成,又能使其在经营失败时逃之夭夭的‘灵丹妙药’”[2](P74)。……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