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租行为的立法完善
2011-08-15李馥伶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 李馥伶
转租是原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把租赁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再次出租给第三人的行为,转租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极其复杂。我国对待法律制度的采用上态度一直非常谨慎,对转租行为亦是如此,我国民法向来以限制主义作为规制转租行为的立法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转租行为日益普遍,因转租而发生的法律纠纷也屡见不鲜,而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因此案件的解决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以致定纷止争的法律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有必要对转租行为的立法完善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
一、转租行为之自由主义立法模式的构建
1、采用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的缘由
我国民事法律对转租行为采取的是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即限制自由转租。我国在立法上坚持限制主义立法模式主要是因为:(1)租赁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信赖性。出租人在签订出租合同之前,一般都会对承租人的信誉做出评估,正是因为相信承租人,才把自己在租赁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权能让渡给承租人,如果承租人转租,就损害了出租人的这种人身信赖关系。(2)转租行为超出了出租人之预期,损害了出租人之私权。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人一般会进行了解,出租人预期的承租人只是租赁合同签订时的承租人,对其他人并没有预期,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不符合出租人的意志,损害了出租人的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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