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苗族习惯法及其演变
2011-08-15隆奕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隆 奕
(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湘西苗族习惯法及其演变
隆 奕
(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湘西苗族习惯法作为不同于国家制定法的另一种文化现象和知识传统,仍然在苗族社会中普遍存在。虽然其形式和内容均发生了较大发亮,但其至今仍然影响着苗族地区国家制定法的拟订和实施。所以只有深入了解了湘西苗族习惯法及其演变,才有可能在湘西苗族地区贯彻好“以法治国”和“少数民族自治”的基本国策。
苗族;习惯法;形成;演变
在湘西的苗族聚居区,由于地域、交通、民族的原因,自秦汉而到元明,历代封建王朝政权无力所达,一向采取任其自理的政策,苗疆“田亩不在输纳之内,人丁不在徭役之中”[1],被封建统治阶级称之为不可“王化”的“生界”。而在近两千年封闭的独立发展历程中,苗族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社会调控体系,并基本上保证了苗区社会的稳定。其实,苗族拥有非常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周书·吕刑》云:“蚩尤,对苗民制以刑”,《尚书·吕刑》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唯作五虐刑曰法”,《大清律例》也明确规定:“苗人与苗人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以滋扰暴。”这里的苗例实指的就是苗族习惯法。
一、湘西苗族习惯法的形成
(一)原始氏族习惯的积淀
习惯是很古远的时代遗留下来的原始“禁忌”的一种,到后来就变成了习惯。而习惯法又是由原始氏族习惯演变升华而来。在湘西,苗族氏族习惯转变为习惯法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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