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与农村安全
2011-08-15郭亮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郭 亮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74)
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与农村安全
郭 亮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74)
土地集体所有制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它为农户尤其是弱势农户提供了规避市场风险的手段,从而保持了中国农村的稳定和安全。然而,由于物权化的承包关系、政治权力对土地权利的干预以及基层组织自身的不作为,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优势正在丧失。在这种条件下,土地制度必须从中国现代化实现的战略高度进行重新统筹和安排,避免制度本身的单一与僵硬,以给不同地区农户的土地承包留下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和决定权。
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安全;社会保障
被世界誉为当代中国奇迹的有两个基本事实,一个是用占世界7%的土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另一个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地以年均约10%的速度持续增长。显然,这两个奇迹都与中国农村有关,并直接在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下所发生。对于前者来说,中国的土地完成了基本的生产功能;而对于后者来说,这种土地制度则为带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输入低成本的劳动力提供了可能。尽管从产权的理论出发,中国土地集体所有制具有产权主体不清晰的特点,但是这种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社会效益远非经济效益理论所能涵盖,它构成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社会稳定的最关键制度保障。
一、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践与功能
在农村改革时,农村土地制度被政策表述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是农户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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