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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对学生综合素质、创新能力的培养

2011-08-15李连峰袁晓波

关键词:理工法学院法学专业

李连峰,袁晓波

(哈尔滨理工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对学生综合素质、创新能力的培养

李连峰,袁晓波

(哈尔滨理工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不仅可以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还可以为法科学生积累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法学教育中极其重要:首先,针对理工科院校法学教学长期与实践脱节,过分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是当今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主题和重心。

实践教学;创新教育;综合素质教育;法学实践

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与素质教育创新教育密不可分。但是对于如何进行相应的实践教学,应该说是很纠结。我们认为无论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还是专门的政法院校都要从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和存在的问题这个角度去考虑分析。

那么法学教育到底是什么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1]?对类似问题的提出我们不可能在较小的篇幅里去深入地讨论,我们所侧重考虑的是通识教育模式下的职业教育,亦即通识教育中优先强调的实践教学。众所周知我国法学教育当中缺乏实践教学的内容,没有职业技能培训,没有系统地对受教育者进行足够的从业技能训练[2],像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讨论式教学这些教学模式还在初步尝试阶段;各类考试中的案例题的比例还不高;由于课堂教学的安排、实施或操作上的不便,实践教学和实习课普遍不被重视。法学教育目前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高素质要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怎样克服这个矛盾还没有找到更好的解决之道[3]。仅凭教材、参考资料的法学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实践教学对于职业性极强的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就显得尤为重要。

《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教育政策的其中之一就是要将教育与生产实践联系起来,科学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获得自身的发展,可以说实践是教育的内容,同时也是教育实现科学化的手段。理工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中往往最为忽视的就是实践教学,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仅仅重视实践教学还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在实践教学中引导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创新人才培养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它不应只是精英的培养,而应是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的结合。在理工院校法学实践教育中对创新意识的培养几乎难以体现,这就必然导致教学模式的单一。通识式、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模式长期占据着理工院校法学教学的主导,忽视实践教学、创新教育对法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要作用。现在全国已有 600多所法学院系,2009年法学院系的本科毕业生已达到 20余万人。如此迅速的大规模扩张存在严重的教学质量问题。不是理工院校的法学教师不认真组织教学,也不是学生的不努力。而是单一的通识式、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模式已经远远脱离了社会真正的需要。理工院校法学毕业生用非所学,已经就职的大多数人都在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工作。

一、理工院校法学实践教育中创新能力、综合能力的培养

《高等教育法》第 5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针对有些学生理论基础较好而动手能力较差、参与意识较强而工程素养不足等问题,要求必须坚持学生要进行实践、“知行合一”,不断提高新一代大学生的创造性劳动能力。对于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的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的培养是刻不容缓的。

实践是创新的源泉,法学领域中许多规则性、规律性问题的成果大多来源于实践。心理学研究和教育实践证明,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是人的素质中最重要、最具有活力、最具有社会价值的那一部分,也是人类共同和普遍的潜能。但不适当的教育,往往会使人失去创造性。因此,在人文环境欠佳,理工科主宰的校园里,如何充分激发法学专业学生的自主创新意识、努力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并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创新欲望和精神面貌,是理工院校法学院系在进行实践教学实施创新教育应着重解决的问题。可能有的人会提出的这样的疑问,法学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和理论的探讨及实践的反馈,如何创造创新呢?这也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法学之所以成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就在于它的博大精深。而关于理论法学我们除了对现在的法律法规研究外,还要对将来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研究。即便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实际适用中也有理解和认识上的分歧,这就会出现不同的决策和解决方案,这个时候,创新性思维就格外重要。但是创新又不是脱离实际的标新立异,而要符合基本法学原则、原理,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根据麦可思对 2009届大学毕业生实习背景与就业状况的研究分析,数据来源于“麦可思 -中国 2009届大学毕业生求职与工作能力调查”中回答实习问题的 23 474个样本。第一,近八成 2009届大学毕业生有实习经历。麦可思调查研究显示,79%的 211院校毕业生、76%的非 211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前实习过,其中以与专业相关的实习为主,分别占 47%、47%、40%。但无论哪类院校,都仍有 20%以上的毕业生没有接受任何实习。第二,有实习,特别是专业相关实习的 2009届毕业生在就业人群中所占比例明显高于在失业人群中所占的比例。值得注意的是,学校或学历层次越低,有专业相关实习经历的毕业生在就业人群较失业人群中所占比例高出的百分点越多,211院校、非 211本科院校、高职高专院校分别相差 6、7、8个百分点。从薪资来看,有实习经历的 2009届大学毕业生半年后平均月薪高于无实习经历者。其中,有专业相关和无关实习者半年后平均月薪最高,211院校、非 211本科院校、高职高专院校分别为 2 961元、2 433元、1 988元;无实习经历者则分别为 2 714元、2 211元、1 883元。第三,有实习的大学毕业生在就业状况上表现较好可能是由于其离校时掌握的工作能力水平较高,能更好满足社会初始岗位的工作要求。麦可思研究显示,各类院校有实习经历较无实习经历的毕业生离校时掌握的工作能力水平高 4个百分点,工作能力满足度也高出 2~3个百分点。可见实践教学使大学生在工作经验与能力上有了一定优势,自然容易被考虑优先录用。

从以上调查看,法学实践教育的缺失都是一个根本无法回避的事实。更无谈在实践教学中需要加强的创新能力、综合能力的培养了。找出问题的症结,就不难对症下药。理工院校的法学实践教育就更需要提到议事日程。信息化时代的实践教育,需要添加对大量新信息的梳理、处理与知识化传播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师生都必须有自主创新精神,来对待获得的大量信息。另外要注意的问题是不得忽视逻辑在创新思维形成中的作用。把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作为创新、创造能力的基础,就应该承认和探讨思维创新作为科学思维能力的实践轨迹:法律专业形式逻辑到创新思维——客观矛盾性与主观统一性的关系——与时俱进的实践对科学思维方法的完善。

相对于社会的传统思维方式和法律逻辑模式而言,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多会有所交叉、融合和发展,或者是把抽象上升为具体的过程。我们不能扼杀实践中的创新思维,这是学生提高综合素质的重要培养途径。但是创新思维绝不是标新立异。有一次模拟法庭选用的案例是:一个 18周岁的孩子因没钱给母亲治病,求借无门,便实施抢劫,用抢来的几百元钱买药,未出药店就被抓获。模拟时合议庭成员竟提出了免于刑事处分的意见。可见,创新性思维也是要有限制的。

二、理工院校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对实践教学、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的影响

理工院校法学院本科生的课程和专业法学院系的设置基本相同,大体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全校公共必修课,如外语、体育、政治理论等,通常约占全部学分的 25%;第二类是专业必修课,即由法学院自己开设的法学基础理论课程与专业课程,包括宪法、法理学、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通常有 14~16门课程,约占全部学分的 40%,第三类是选修课,约占全部学分的 35%,此外才是社会实践和毕业论[4]。

从实际效果看,此种学院式的课程设置与现实脱节,不适应实际需要,而且很多课程的知识根本用不上。但是法学院在课程设置方面没有自主权。公共必修课的减少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在首先扣除 65%的公共必修课和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范围内研究课程设置的改革。法学院真正享有自主权的也就限制在 35%的选修课及社会实践和毕业论上了。

就法学核心课程而言,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不能因为强调实践教学就忽视理论教学,在这一点我们法学院的认识是统一的,即在确保法学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在实践教学中注重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就核心课而言,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程序法与实体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传统法学与当代法学有大体适当的兼顾与平衡,并且考虑到了作为一个法律执业者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与理论素养。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基层司法工作者,都应当接受这种较为严格的学院式教学训练,如此才有可能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赖以立足的、具有独特职业要求的教育背景、知识结构和职业思维。

理工院校办法学院系时间短,师资力量不足,但是有的理工院校法学本科生的招生规模比老牌法学院还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法学专业必修课进行统一的规范安排,那就有很大的风险,因为他们将来都是法学院毕业的法学学士,都从事法律职业,若他们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素养、法律思维等方面存在太大的差别,那就太离谱了。

应当允许不同的法学院有自己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面的特色,尤其是理工类院校的法学院系。比如,财经类院校的法学院可以在商事法方面开设更多的选修课甚至是必修课,提供相关的实践教学;理工类院校的法学院可以在电子信息、网络平台等方面开设相关类课程,也提供相关的实践教学,除此而外还要在法学专业本身教学中国加大实践教学的方式、种类,这对于实践、创新和综合素质培养有着独特的优势。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诊所式教育是实践教学中一个非常好的方式。诊所法律教育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创设于 20世纪 70年代初期的美国。时至今日,诊所法律教育已成为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 9月,福特基金会资助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 7所高校的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我学院已经成为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第 125位单位会员。我们认为,应当扩大法学诊所教育的课时,增加诊所教育的学分,并且,法学院应当增大对诊所教育的投资,包括配备有实务经验的教师作为诊所教育的指导教师。法学诊所教育最能帮助学生拉近理论与实践、抽象与具体、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的距离,也非常有利于学生毕业后较快地进入职业角色。我们学院在此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在征得教务处和学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现在已经把法律诊所作为一门选修课列入教学计划,同时和哈尔滨市南岗区政法委合作在南岗区内在大多数社区设立了我们学院的法律诊所。定期派出带队教师和学生出诊、问诊、论诊。在实践中培养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学生从闭口听,到开口问,到动手做,实际上是完成了一个飞跃。这种方式很好的解决了实践场地和师资、经费问题。遗憾的是现在很多法学院把诊所教育仅仅作为一个形式,既不配备优秀的师资,也不帮助解决诸多的实际问题,使得诊所教育的预期功能难以实现。

三、理工院校法学教育的师资对实践教学、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的影响

可以负责任地说,理工类院校法学院系创办之初,最难的就是法学专业师资的匮乏。法学教师素质参差不齐,总体上的知识积累尚有限,教师大多是从校门到校门的毕业生,没有任何法学实践经验就直接进入教学岗位,更谈不上从事法学实践教学和指导了。缺乏实践是造成法学教师在知识水平上存在缺陷的客观原因。但是法学教学领域内部却存在着相当精细的学科划分,每一名法学教师和科研人员大多都属于某一固定的“专业”,几乎一旦确定了“专业”,则该教师几乎就终生从事该专业的教学和研究,而不涉足其他“专业”。过于精细的学科划分为法学教师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制造了障碍,成为制约法学实践教学发展壮大的一大瓶颈[5]。随着实践性教学和职业教育呼声的日渐强烈,法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地被暴露出来。在人才“竞争”过程中居于劣势的理工院校法学院系,为满足基本教学工作的需要,不得不大量使用缺乏实践教学经验的青年教师,合理的教师队伍梯队难以形成。同时,由于青年教师在走上教学工作岗位之后,马上便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工作,这种过度的使用,使得青年教师在实践教学和科研能力方面很难取得真正实质性的提高。针对这种情况,学院设置了法学实践专任教师和在法学实务中兼职的教授、讲师分工合作,形成了特有的实践教师队伍。

理工院校法学院系更要提倡教师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实践相结合,允许教师兼职律师,去法学实践的第一线亲身实践,反过来促进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同时在我们法学院专职教师中有律师资格、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成立了学校的法律顾问组。在学校的建设、发展和对外经济往来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这一举措使学校领导法学院师生看到了希望,就是扬长避短。理工类院校法学院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很难出现像江平、陈光中、陈卫东、陈瑞华这样的知名教授。但是,只要我们踏踏实实勇于创新,强化实践教师师资的建设也一样能为国家培养出实用性创新型人才,探索出成功的路。

理工院校法学院系的实践教育素质教育创新教育三者密不可分。实践教育是理工类院校法学院工作的重点,体现在学院实实在在的工作内容,通过这些实在的工作提高了师生素质,为社会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我们认为实践教育素质教育创新教育三者的关系是:实践教育是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的基础,实践教育素质教育的不断提升,为创新教育孕育潜能,创新教育的实现又丰富了实践教育的内容、素质教育的内函,使实践教育素质教育更上新的台阶。

[1]甘阳.大学通识教育的两个中心环节 [J].读书,2006,(4).

[2]邱本.论法学教学的内容 [J].中国大学教育,2005,(6).

[3]李道刚.中国法学教育之改革与构想 [J].当代法学,2009,(4).

[4]刘凯湘.课程设置要与实践相结合 [J].法制资讯,2009,(5).

[5]冀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 [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4).

On the Cultivation of Overall Quality and Innovation Ability of Students in the Teaching of University and College of Law

L ILian-feng,YUAN Xiao-bo

The practical teaching in legal education can not only cultivate law students’judicial practical ability,but also help them gain valuable experience in judicial practice,which is extremely important.In view of the phenomenon which law teaching of sciences and engineering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omes apart with the practice for a long time,strengthening the practice teaching,raising student’soverall quality,the practical ability and innovation ability is the center of educational and subject reform in university education.

Practical teaching;Innovation education;Overall quality education;Legal science practice

G642.0

A

1008-7966(2011)03-0149-03

2011-03-21

黑龙江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李连峰 (1968-),男,黑龙江密山人,副教授;袁晓波 (1967-),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教授,从事民商法研究。

[责任编辑:曲占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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