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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职法律类实训课程及教材建设探讨

2011-08-15朱绵茂

关键词:职业技能实训技能

朱绵茂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口 571100)

我国高职法律类实训课程及教材建设探讨

朱绵茂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口 571100)

通过论述高职法律教育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要性,并采用比较研究的方式阐述了美国法律职业教育中诊所法律教育的特色,指出了我国高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之实训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存在的问题,说明在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对高职高专法律职业技能的实训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对如何完善我国法律类高职高专实训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和职业技能培养提出了对策。

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技能;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 ;实训教学

高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培养目标的应用性,专业设置的职业性,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和办学体制的地方性等特色区别于普通高等本科教育。尤其是法律类高等职业教育,更应当定位于职业教育之技能培养目标与模式上。但是目前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现状仍然不能满足社会和行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实际需要,表现为:专业教学多沿袭本科院校学科型人才的培养模式,未摆脱学科型教育的阴影;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素质的倾向比较严重,法律职业教育以培养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的专门人才为目标,《不列颠百科全书》将法律职业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法律职业技能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以智力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实践能力。法律职业技能主要包括普通技能和专业技能两大类,普通技能是从事现代社会职业普遍需要的法律基础性技能。专业技能主要包括:对法律规则和法律事实的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证据调查及运用、司法审判和法律文书制作、驾驭运用法律文献资源、司法口才等方面的技术、技巧和能力。

一、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实训教学的本质是技能培养

法律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教育类型,便要承担起法律理论知识传授和法律实践技能培养的双重任务。“就大学阶段的法学专业教育而言,一方面,它和其他科类的教育一样,同样都是思想道德素质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专业素质教育和身体素质教育等四个方面的统一。而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学科 (专业)教育,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只能是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这种法律职业基本的职业要求,就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和‘法共体’所有成员都应当具备的三大基本职业资质:一是必须掌握法学学科基本的知识体系;二是应当掌握法律职业基本的职业素养;三是必须掌握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如沟通协商的技能、谈判调协的技能、辩论的技能、起草法律文书的技能、获取运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规则的能力、起草合同的能力、证据审核和有效运用的能力,等等。”[1]法律实践技能不同于普通技能和其他职业技能,它非经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的长期训练也就是实训教学是无法被掌握的。实训是职业技能实际训练的简称,是指按照人才培养规律与目标,对学生进行职业技术应用能力训练的教学过程。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与传统的学科教育相比,在教学内容上更着重针对性和实用性,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技能训练;在教学方法上,法律职业教育更着重于实践性教学,通过案例教学法、将法庭审判引入课堂等实训课程使学生在实际操作中学会对所学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可以说高职高专教育所培养的是熟练掌握法律领域的相关知识,应具备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敏锐的判断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兼具一定创新能力的应用型法律工作者,这是高职高专教育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法律类高职高专实训课程设置在培养法律职业技能人才上就显得相当重要。课程的设置是教育目标实现的最基本途径。尽管美国的法学院在课程设置上各有特色,但是按照法律职业的需要,设置核心必修课和配套的系列选修课群,是几乎所有法学院的一致做法。特别是自卡耐基报告发布后,全美各法学院都在重新审思其课程结构和内容,以更好地帮助学生“搭建理论分析和实践知识之间的桥梁”,将“正式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统一起来,为学生从事未来的法律职业做准备[2]。

二、高职高专法律类实训课程设置及其实现方式

要提高法律类高职法律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水平,首先应当优化实训课程设置,构建多元化课程体系应针对专业方向和专业职业技能培养要求修订教学计划,压缩理论课课时,增加跨学科选修课、地方特色课与实践课时。如在海南法律文秘专业基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应侧重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司法文书写作、电脑速记、电子政务、旅游英语、旅游管理法等方面的技能课程,同时考虑到高职法律人才的基本技能主要表现为法律思辨能力和运用能力,及法律应用逻辑、法庭辩论技能等旨在培养学生基本技能的课程,使其成为切实适应社会特定岗位群需要的复合型职业技能人才。其次,加强实训教学环节,建立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实习基地,重视和加强实训教学环节并贯穿于培养过程始终,使学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职业技能和岗位工作能力。这就必须建立相对固定的实习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习实训场所。这些基地可以是公、检、法、司、安等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是政府的法制办、政府的行政执法局、各个政府部门的执法单位如国土部门的执法大队、旅游稽查总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高职法律教育要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本位,因此高职高专院校应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将学生的专项职业技能实训、综合职业技能实训与工作岗位实践互相衔接,紧密结合,通过课程实训、综合实训、见习实践、毕业实习等实训环节贯穿于整个教学的始终,构建完整的、相对独立的实训教学体系。再次,建设一支强大的“双师型”实习实训教师队伍,我国的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培养的是面向法学实务第一线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这就决定了实训教师必须是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双师型”教师才能够胜任。法律职业技能实训教学和师资的选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它是保证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是否成功的重要环节。实习实训教师应具有指导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能力,在获得教师资格证后,还要获得相应职业证书如司法职业资格证书等,具备长期在法律实务领域工作的实践能力与技术应用能力。为此要鼓励实训教师根据自己所教课程的需要,不定期地深入到相关法律单位进行科研攻关、挂职顶岗、实地办案等,了解法律岗位信息,积累实践教学所需要的法律技能和经验,有针对性地提高自己的法律专业技能素质,从而达到“双师型”实训教师水平。同时学院可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实务部门的行业专家担任专业实训课的教学工作,要充分发挥外聘法律专家的传、帮、带作用,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素质和实训教学水平。最后,在第六学期的实训课程安排,应有计划地安排参加就业所需的考试,强化专业技能训练,考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以达到教育部要求的高职高专毕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不低于 80%的目标。

美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来都明确将促进法律职业或者为职业提供准备设定为教育目标,学生在法学院的学习集中体现为专门的法学培养和法律职业训练,美国的 JD(法律博士)法学教育被认为典型地属于法律职业教育,更确切地说是律师教育。法学教育注重的是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在法律教育中,强调“像律师一样思考”,并认为“优秀法学院的课程不是教授法律原则,而是教给学生律师式的思维方式——这是他们适用不断变化的法律原则的基本工具”[3]。就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而言,案例教学法在国外已经开展很长时间了,国内也已经开展了一些这方面的研究,尤其是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在法学院的实训教学中尤为流行。所谓诊所法律教育 (ClinicalLegal Education)是一种实践性的教育方式,是培养法科学生“在完成专业教育时应具有的法律意识、立场、技能及职业的法学教育”[4]。它起源于美国 20世纪 60年代,现全美法学院均设置法律诊所课程。自产生以来,对美国的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影响。它是指法学专业学生在一个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为社会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并提供相应法律帮助,以此推动法学教育改革和法律职业发展。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已成为当今世界法学教育改革的趋势之一。它的核心理念是“在行动中学习”,即在实践中学习和运用法律。做游戏、分析案例、小组讨论、代理真实案件……学生们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由严肃学习变为快乐学习。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说产生于 20世纪 60年代的美国诊所法律教育是对美国标准的案例教学法在达到巅峰时期的反弹,是美国法学院师生特别是法律职业界人士对于这一标准模式存在的缺陷的反思,但是案例教学法仍是美国法律职业教育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和实践教学课程,而且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法律教育在某种程度上正在融合。

上世纪 90年代末期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始被大规模介绍进入中国。目前国内近 100所高职法律院校中,实际上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才 20多所。由于法律诊所在课程体系设置、师资配置、教学成效等都与我国传统的高职法律教育不同。我国的高职法律职业教育应认真吸收国内外诊所式法律教育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摸索和及时总结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模式的特点并运用到我国所式法律职业教育中去。

三、我国高职法律类实训课之教材建设

为了达到法律职业技能实训教学的基本要求,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04]1号)中明确指出:高职院校要“坚持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5]。同时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2004]16号《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附件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学建设与改革之教材建设优秀等级标准规定:“重视自身教材建设,选用能够反映先进技术发展水平、特色鲜明,并能够满足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教材,有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自编特色教材”以及该方案职业能力训练之实践训练体系规定:“必修实践实训课开出率的达到 100%,全部由符合要求的指导教师上课,每个专业均有综合性实践训练课”[6]。法律类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法律职业和法律服务第一线的职业应用型人才。高等法律职业实训教学不强调专业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强调专业知识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更多地强调法律职业技能水平的培养上,这是高职法律人才与本科法律人才在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方面的根本区别。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高等法律技术应用型和实务型人才:具有一定理论基础,有很强法律职业工作能力,能在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等部门从事法律实务以及法律辅助和事务性工作、行政执法等法律应用型的职业人才。

由此可见,高职高专的法律实训教学要着眼于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从职业课程的开发,实训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到教学计划的制定,都要体现职业技能本位的思想,把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作为实训教学的出发点和归宿。也就是说,法律类高职高专的实训教学必须从实践出发,在要求学生去顶岗实习等方式的基础上能够把自己在学校所学习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去检验、去领会、去升华、去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去提高,相应的高职高专的法律实训教学的教材编写应该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通过工作过程系统化的方式,在感性材料的基础上通过理性的分析进行提升来撰写,这就要求撰稿人应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的基础上有丰富实务工作经验,能够使得学生在一接触教材就能够了解“做什么”、“如何做”、“怎样做又快又好又合法的问题”,“如何通过实体和程序相结合来依法解决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缺乏按照工作过程系统化、实体和程序相结合来着重培养法律职业技能的实习实训教材,尤其缺乏适销对路、结合实际、案例丰富、语言逻辑优美、互动性强的实训教材,这也是我国高职法律类学生职业技能资格证书通过率相对偏低和法律职业技能不强的主要原因。

随着行业对高职法律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高职法律教育的实训教材建设面临新的挑战。虽然有些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自行编写了实习实训教材,但是能够理论结合实践,做到实体和程序相结合,将教材通过课程实训、综合实训、见习实践、毕业实习等实训环节贯穿于整个教学的始终好的实训教材并不多。正是基于以上考虑,中国法学会在2005年设立了《法律职业技能及其教育方法与教材建设研究》这一重点课题。在中国法学会的倡导和组织下,我国10多所法律类高职院校的专家和学者编写了一套教材,包括侵权法卷、知识产权卷、合同卷、物权卷、婚姻卷这五套案例实训教材,由法律出版社在 2006年上半年出版。这些教材严格按照工作过程系统化结合法律实务实训教学来编写。就合同法案例教程来说,它的特色是实体和程序合一,根据案件的时间顺序,尽可能将《合同法卷》所列的各种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所有程序中的法律文书都列出来,按照实体和程序进行分评,然后才对整个案件进行总评的方式这一全景式案例教材编写模式来满足法律类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实训教学的需要,这一创新性的教材编写模式,使得学生在学习时不仅对法律文书、法庭审理、律师的辩护技巧、法官的审理水平、驾御庭审的技术、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和法律等实体法和程序法律问题都有深入的了解,达到实训教学的目的。目前这些实训教材已经在全国 10多所法律职业院校所采用并已收到良好的效果,这充分说明了在高职法律职业教育中,良好的实训课程设置和教材建设对学生的职业机能培养具有重要的作用。

[1]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 [J].政法论坛,2004,(4).

[2]Lisa T.McElroy.From grimm to glory:simulated oral argument as a component of legal education’s signature pod-agogy.84 IND.L.J.2009.

[3]Karl S.Okamoto.Learning and learning-to-learn by doing:simulating corporate practice in law school.12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95.

[4]陈岚,赵慧.诊所法律教学论纲 [J].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6).

[5]朱冬英.从“理论灌输”到“实践参与”——高职德育模式的转换[J].江苏高教,2005,(6).

[6]杨应崧.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水平工作水平评估[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61.

On the Training Curriculum and Teaching Material Development of Higher Vocational La win China

ZHU Mian-mao

Discoursing on the importance of the paralegal education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al skills training,this paper expou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American legal professional education through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study,and pointout the problem of the training curriculum provision and the teaching material development on China training of higher legal professional personnel.The aim is to illustrate that it is in our urgent need to strengthen the training curriculum provision and the teaching material development in higher legal professional skills training,and propose the counter measures on how to improve the training curriculum provision,teaching material development and professional skills training in our higher legal vocational colleges.

legal professional education;legal professional skills;case methodology;legal clinic;practical teaching

G642.0

A

1008-7966(2011)03-0142-03

2011-03-23

朱绵茂 (1968-),男,海南澄迈人,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教授,海南大学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曲占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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