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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诉讼困境及解决途径

2011-08-15赵连庆

关键词:国籍刑事案件公安机关

赵连庆

(牡丹江市公安局,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0)

涉外刑事案件诉讼困境及解决途径

赵连庆

(牡丹江市公安局,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0)

在全球一体化背景下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呈日益增多的趋势。地处我国边境的牡丹江市在侦办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经常遇到确认外籍犯罪嫌疑人身份难、办案周期长、翻译人员不具备资质、办案协作不畅等诸多问题。深入研究并努力破解这些制约涉外刑事案件顺利诉讼的难题,对于构建和完善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机制,高效、准确地打击涉外刑事犯罪无疑会有很大益处。

涉外刑事案件;诉讼;解决途径

随着全球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国际交流日趋频繁,涉外刑事犯罪呈日益增多的趋势,并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的新特点。牡丹江市作为我国北部边陲城市,有多个对外口岸,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发生了较多的涉外刑事案件。在侦办涉外刑事案件的同时,我们发现很多制约涉外刑事案件顺利诉讼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这些问题,扭转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困境,对于构建和完善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机制,更加高效、准确地打击涉外刑事犯罪,维护国家的社会稳定,无疑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一、涉外刑事案件诉讼中的常见问题

(一)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难以确认

一些中国公民利用出国的机会,在境外以合法或非法手段取得外国护照,以外国国籍做掩护,以外籍华人的身份在中国进行违法犯罪[1];一些案件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既有中国身份证,同时又有外国护照;另有一些人则属于偷渡入境,没有有效的证件证明其真实身份。这一切都给公安机关在确定嫌疑人的国籍问题上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侦办上述案件时,公安机关通过外事部门向有关国家核实作案人身份的请求,往往都很难得到令人满意的答复,最终对于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以无国籍人员身份进行诉讼。

(二)办案周期长,难以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

1.由于有的涉外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他们参与诉讼活动以及有关文书往来,需要较长的时间。如 2010年发生在牡丹江市的韩国人金相国杀害另一名韩国人案件,案件发生后一个月,死者家属才从韩国来到中国辨认尸体,配合调查。

2.涉外刑事案件一般都需要翻译材料,有的案件因翻译的材料多、耗时长,导致诉讼期间的延长。如 2003年牡丹江市公安局办理了中国公民朴金斗在日本东京抢劫4 000余万日元,并持枪杀害一名日籍保安人员的特大涉外刑事案件,该案日方提供了 1 000余页卷宗材料,翻译人员与办案人员相互配合,耗时近四个月才将证据材料全部翻译完毕。

3.办理需要涉外司法协助的案件,程序复杂、烦琐,再加上材料邮寄、转递等因素,其过程花费的时间更长。如中国公民金德华在韩国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金德华 2009年 3月在韩国作案后逃回国内,2009年 4月 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我们及时向上级汇报案情,并提出请韩国方面提供有关案件证据的请求,虽经多次催办,直至 2010年 9月末才收到韩国移交的证据材料,等待的时间近一年半。在此期间,我们对涉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金德华不得不取保候审。被害人家属因案件迟迟不能办结,对办案单位产生误解。

(三)翻译人员的资质缺陷,给执法办案埋下隐患

在中等规模城市,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才限制,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聘请的翻译基本以大学教师为主。这些人虽具备较强的翻译能力,但基本没有外语翻译证书等专业翻译资格,也缺乏必要的法律及公安业务专业知识,在翻译中有时会出现译文不够专业或不够准确的情况。在以往的办案中,公检法机关也都意识到翻译人员的资质问题,但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得已而为之。翻译人员没有专业翻译资格,且缺乏法律和公安专业知识,始终是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一大缺陷。

(四)协作不畅、内热外冷,影响部分案件顺利办理

“涉外无小事”的观念在我国的公务人员中可以说是深入人心,在公安队伍中也是毫无例外。但我们向境外警方提出的办案协作请求,其结果却往往都不够理想。如2006年黑龙江省五名技术工人被东宁县一居民招聘至俄罗斯南萨哈林市的一家汽车修配厂工作,工作一年期满后,经营者百般阻挠这五名工人回国,并实施了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进行查证,抓获了一名在国内的中国籍犯罪嫌疑人,但此案还有三名中国籍和一名俄罗斯籍犯罪嫌疑人均在俄罗斯境内。我们通过上级机关发出工作请求,希望俄方在解救五名被拘禁工人的同时,遣送涉案的三名中国籍犯罪嫌疑人 (三人的护照已全部过期),并对俄籍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查证。最终俄罗斯方面只解救了五名工人,其他工作则没有音讯。虽然被害人回国,但因大量涉案人员未到案,已到案的一名犯罪嫌疑人推卸责任,最终导致此案因事实不清无法诉讼。

(五)办案人员素质与涉外刑事案件的要求尚有差距

涉外刑事案件的侦查办案工作具有自身的特点,办案人员只有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能力是不够的,还要具有相当的涉外法律知识和一定的外语水平,否则,如到境外侦查取证或是在审讯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时,则极易力不从心。

除上述问题外,涉外刑事案件诉讼过程还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涉外案件的特殊性、敏感性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案件诉讼的各个环节基本上都要请示、汇报、并填报各种表格或起草专门报告,办案人员的精力无法专注于案件本身。加之我国的一些法律规章、细则中对涉外刑事案件及外籍犯罪嫌疑人有一些刑事基本法律之外的“特殊”规定,让办案人员承受了很大压力,办案时谨小慎微、唯恐出错,无法像普通案件那样得心应手地开展工作。

二、解决途径

(一)对国籍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区分不同情况,及时认定身份,提高办案效率

国籍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要通过公安机关会同政府外事部门查明。公安机关必须和外事部门加强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涉外犯罪嫌疑人身份查询的快捷通道,力求快速准确认定其国籍和身份。对查证国籍身份确有困难的,应按以下情况办理:

1.犯罪嫌疑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身份证明的,按其护照或证明认定其外国籍。对持有多国护照的,一般以其入境时所使用的护照认定国籍,护照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国籍和身份的有效证件。

2.犯罪嫌疑人没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而又自称外国籍人的,由侦查机关通过外事部门查证,无法查证但又具有可信性的,按无国籍人对待。

3.犯罪嫌疑人持有的外国护照、身份证明,经查系非法购买或有伪造、涂改的,不予承认。对其中具有明显中国人特征的,按不如实申报本人姓名、地址的中国公民对待;对其中具有明显外国籍人特征的,按无国籍人对待。

4.犯罪嫌疑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外国护照,同时具有中国护照或居民身份证的,一般应按照取得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时间顺序来确定。外国身份证明在后的,按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时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应按外国籍身份认定;如果中国身份证明取得在后的,按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外国籍人经批准取得中国国籍后,不得保留外国国籍,应按中国公民看待。

5.对于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有关国家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司法机关根据其自报的姓名审查办案,但应有英文名字记录在案。

(二)完善涉外刑事案件法律法规,适当延长涉外诉讼时限

由于涉外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前述特殊情况,办案过程中完全适用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势必给公安机关带来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实际困难。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做适当调整,从四个方面延长诉讼时限:(1)侦查、起诉、审判中羁押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间;(2)拘留、逮捕中对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审查期限;(3)当事人的上诉期间以及审判前送达起诉书为被告人准备辩护的期间;(4)对于联系司法协助事宜所用时间,应从法定期间中扣除或另行规定时间。

(三)建立涉外案件翻译人员库,为涉外刑事案件聘请专业翻译提供强力支持

涉外刑事案件的翻译,是否具备国家承认的资格,已成为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面对的难题。在许多中等规模的城市,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单位因受条件所限,经常面临无人可聘的局面。受此困扰的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也需要在翻译的协助下讯问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当案件由检察机关起诉至人民法院时,法院在做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和庭审过程中,同样需要翻译人员的全程参与。为解决这一难题,建议应由有关部门牵头,以省为单位建立政法机关涉外案件翻译人员库,汇集省内各语种具备外语翻译资质的专业人员信息,为全省政法机关办理涉外刑事案件聘请专业翻译提供服务。对于个别小语种的翻译人员,因受地域、人才等方面限制,则应放宽资质审查的标准,不必局限于必须具备翻译资质。在诉讼中如因翻译问题出现争议,可委托权威部门对翻译争议内容进行鉴定,解决争端。

(四)加强国际警务合作,提高涉外刑事案件协助的有效性

国际警务合作,是指不同国家的警察机关在警察事务领域为完成特定的警务相互提供支持、援助、协助配合的一种执法活动。通过有效地开展国际警务合作,获取涉外刑事案件诉讼必要的证据,是应对当前跨国犯罪、国际犯罪在全球范围内蔓延,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便捷的现代化的交通条件和日趋简便的出入境制度,作案后逃往他国规避打击处理的重要手段。从 1984年 9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以来,我国在国际刑警组织的框架内积极开展多边合作,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的情报网络和各国提供的情报线索,开展情报侦查,在国际刑警各成员国范围内发布红色通缉令,缉捕查控在逃国际罪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疏通、协调境外抓捕和调查取证,安排有关国家的引渡和移送囚犯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应对当前涉外刑事案件持续高发、日益复杂的形势,我们应该在原来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与条约基础上,进一步加快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多边或双边的司法协助协定和引渡条约的工作进程[2]。通过制定有关规则,完善和推广我国目前已经采用的警务联络官制度以及警官协查小组等工作形式,在相互代为询问证人、被告人、鉴定人,相互委托勘验、检查、鉴定、搜查和扣押,相互移交书证和物证以及送达文书、引渡和其他诉讼行为方面加强沟通合作。通过互惠原则,利用国际刑警组织进一步拓宽和建立涉外刑事案件协助的有效渠道,造就良好的外部环境,更好地为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服务。

(五)提高办案人员素质,增强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能力

与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办理涉外刑事案件难度更大,要求办案人员具有更强的执法理念和良好的综合素质[3]。目前在基层几乎没有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全面型人才,懂外语的专业人才往往不擅长办理涉外刑事案件,而擅长办案的人员其外语水平则又比较有限。为了解决这种困境,笔者建议部、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强化人才培养的工作力度,对有关人员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门培训。对队伍中有外语专长的民警要侧重执法办案的培训,对现有涉外刑事案件主办人员则进行必要的外语培训。此外,对上述两类人员还要进行涉外法律、涉外案件办理技巧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在开展专门培训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工作,定向录入有专长的后备力量,逐步培养和建立一支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专门队伍,把一些政治素质好、外语水平高,办案能力强,又通晓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涉外刑事案件的办案第一线[4]。

(六)平等保护涉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涉外刑事案件处置的对象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籍人。在立案审批上,中国公民犯罪案件一般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而对外国籍人犯罪案件则规定为地市一级公安机关审批。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对中国公民执行拘留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逮捕由县级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对外国籍人执行拘留则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逮捕也由地市级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在审判方面,外国籍人案件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等[5]。这些规定虽然与我国目前政法队伍的现状相关,但是从理论讲违背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在实践中也给有能力、有条件的县级办案机关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应视情况逐步调整、尽快改变。

在给予外国籍人法律地位方面,国际法通行的原则有三种,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差别待遇。在这三种待遇中,最广泛使用的是国民待遇。所谓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籍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二者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这种待遇不仅适用于实体权利,也适用于程序方面的权利,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民诉法等法律都有相应规定。但是有些涉外刑事案件办案的规定却与上述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精神不相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24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这种赋予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超国民待遇”的做法,虽然是出于国际关系和我国对外形象的考虑,但实际上不仅增加了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的难度,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有损于我国的司法尊严[6]。因此,有必要全面审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凡与“国民待遇原则”相矛盾的要及时废止或修改,为平等保护涉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铺平道路。

[1]闵剑.涉外警务面临的国际化挑战[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4).

[2]叶剑波.论涉外案件处置的制约因素及解决路径 [J].政法学刊,2008,(1).

[3]蒋荣丰.涉外警务人员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6).

[4]吕杨.关于涉外警务人才培养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2).

[5]蒋剑云.涉外刑事案件处置之司法困境及对策探略[J].公安研究,2001,(10).

[6]方明.涉外案件的办案机制亟待完善 [J].检察实践,2002,(6).

The Plight of Foreign Criminal Proceedings and the Solutions

ZHAO Lian-qing

In the background of global integration,foreign-related criminal cases happen very frequently.During the investigation of foreign-related criminal case litigation in Mu Danjiang,one of Chinese border cities,there are always many problems to solve:difficulties in identification of foreign suspects,too long duration of case-handling cycle,no qualification of translators,bad cooperation and so on. It is very useful to study the problems to construct and perfect the foreign-related criminal case litigation mechanism,and to blow foreign-related crime efficiently and accurately.

foreign-related criminal case;litigation;solutions

DF73

A

1008-7966(2011)03-0116-03

2011-03-19

赵连庆 (1964-),男,黑龙江牡丹江人,副局长,高级工程师。

[责任编辑:王泽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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