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有组织犯罪论要

2011-08-15孙志华董文辉

关键词:黑社会犯罪

孙志华,董文辉

(1.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2360;2.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有组织犯罪论要

孙志华1,董文辉2

(1.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2360;2.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兼具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目的特征,在外延上包括一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犯罪呈现出向经济、政治、国际化领域渗透的趋势,其成因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应从经济、政治、法律层面采取合理防治有组织犯罪的对策。

有组织犯罪;发展成因;预防对策

因具有超常的犯罪能力和广泛而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有组织犯罪被当今国际社会公认为最高级的犯罪形态,联合国大会宣称其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境内的犯罪组织大量滋生,经历了萌芽、发展、巩固的发展过程,完成了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演变,由一般松散的、临时纠合的、缺乏系统的组织结构,发展成组织严密、对内部成员控制力较强的犯罪组织。当前我国有组织犯罪明显增多,犯罪形势有不断恶化的趋向。本文拟在界定有组织犯罪的前提下,探讨有组织犯罪成因,并进一步寻求有组织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有组织犯罪的界定

在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不是规范性概念,主要来自于某些犯罪的事实性特征。因此,何为有组织犯罪,观点纷纭。以下是两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将有组织犯罪界定为黑社会犯罪和恐怖犯罪较为妥当。有学者认为,对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应当结合刑事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界定。考虑到我国的社会现实,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界定应当采取狭义的组织结构特征,“有组织犯罪不仅侵害个人安全,同时不同程度地侵害公共安全 (包括社会经济安全)或者侵害国家安全。因此,在有利于刑事司法实践操作的前提下,目前将有组织犯罪限定于黑社会犯罪和恐怖犯罪为宜”[1]。

第二种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利诱为主要手段,具有持续进行反社会活动并形成区域或者行业性不良影响的纪律集团”[2]。

上述两种观点,前者较为形象具体,后者较为概括抽象,两者在外延上也有所不同,即在认定恐怖犯罪是否为有组织犯罪上,两者的分歧是显而易见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对有组织犯罪所作的抽象概括。理由如下:第一,应区别规范层面上的“有组织犯罪”和事实层面上的“有组织犯罪”,前者的重要意义在于强调法律的权威性与强制性、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执行,后者的重要意义在于较为全面地掌握该类犯罪的事实特征、形成原因并进而制定合理的防治策略。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防治犯罪,对于有组织犯罪的正确界定应立足于有组织犯罪的事实特征。从广义上讲,“有组织犯罪”中的“组织”涵盖十分广泛,如恐怖组织、邪教组织、传销组织等等都在此列,但是对于事实层面的“有组织犯罪”的界定,应把握该类犯罪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典型特征,本着集中优势资源对付高频发生犯罪的宗旨进行。在此前提下,在界定有组织犯罪中的“组织”时,应在狭义上采用“组织”的特征。第二,应正确理解有组织犯罪的特征。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应包括三个特征:即组织特征 (人员较多,基本成员固定)、行为特征 (暴力、威胁、利诱等)、目的特征 (获取超额物质利益)为标准。三个特征中的目的特征对于限制“有组织犯罪”中“组织”的范围至关重要,这一限制性因素对区别具有相同或类似组织特征的其他有组织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按照有组织犯罪的类型,一般将其分为一般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组织犯罪。但是,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只存在一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不存在组织形态、犯罪程度、社会控制程度、社会影响力程度都极强的黑社会组织,因此,第一种观点不妥当。结合第二种观点的抽象性概括,笔者认为,从外延上看,当前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应包括一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按照笔者界定的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恐怖组织、邪教组织、传销组织等均不在其中。因为对恐怖组织的界定应考虑实施恐怖犯罪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恐吓、要挟社会,制造社会恐怖气氛,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3]。这显然有别于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有组织犯罪;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4]。一般而言,邪教组织的成立以及活动的实施也不符合上述有组织犯罪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该罪针对的对象是“传销活动”而不是“传销组织”,这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增设的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该罪打击的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行为,而不是所谓的“乞讨组织”,因此,即使这两个犯罪具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也不属于有组织犯罪。

二、我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发展趋势

(一)以合法经济实体为掩护,向经济领域渗透

有组织犯罪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来源,经历了由早期依赖强拿硬要、敲诈勒索等暴力手段非法获取财物,到中期通过组织卖淫、贩卖毒品、开设赌场、走私等非法方式收敛钱财,再发展到利用开办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以总经理、董事长等合法身份掩盖其犯罪组织的性质,以表面的合法经营活动掩盖其犯罪活动,既包括制造、运输、贩卖和走私毒品、制造和贩卖伪劣产品、组织卖淫等,也包括以暴力排挤竞争对手,以达到控制某一行业或强占某一市场以最大化地实现其非法牟利目的,最大化地获取经济利益。

(二)寻求保护伞,向政治领域渗透

向政治领域渗透,寻求政治庇护是有组织犯罪的一大特点。成功的犯罪组织有着强大的势力,他们不断地向国家政权渗透,培植自己的“代言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组织是有意识组织起来以实施犯罪为目的的社会群体。作为一个具有社会属性的群体,它的生存和发展就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这就促使其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建立广泛密切的关系网,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以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另外,为了逃避被打击,对司法部门干部进行腐蚀拉拢,寻求庇护,甚至通过权钱交易,进入政治领域,为犯罪组织建立强大的“保护伞”[5]263。

(三)与国际犯罪组织勾结,有组织犯罪呈跨国犯罪趋势

当今社会是个开放的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推进,世界各国在经济、政治领域的交往日益增多,客观上为犯罪组织的跨国实施犯罪活动创造了条件,有组织犯罪呈现国际化发展趋势。由于各国在禁毒、反走私、反劫机等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的合作加强,单个的犯罪组织很难独立完成较大的犯罪活动,这就促使一些发展较为成熟的有组织犯罪行动方面的合作。因此国内有组织犯罪为壮大自己的力量,希望与外国入境的黑社会组织相勾结,向国际发展。而境外犯罪组织为逃避本国法律追究,寻求高额犯罪收益,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渗透的倾向,这些都使得我国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形势日趋严峻[5]271。

三、有组织犯罪形成发展原因

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影响犯罪的因素也多种多样。“犯罪的自然根源就在于三类原因,即人类学因素(生理及心理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和结合。最后一种因素不单指贫穷而言,而且包括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等所有其他条件。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6]这说明,犯罪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而是由诸多彼此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因素综合互动的产物。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反政府性的犯罪形态,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如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犯罪学理论认为,在影响犯罪的复杂因素中,“经济因素是起着决定性作用和占主导地位的因素”[7]。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经济领域内行为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动,各种社会角色因资源分配不当,利益格局失调而发生冲突,导致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之间出现种种矛盾。而矛盾集中反映在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上,这造成了人们心理失衡,滋生以非法手段摆脱贫困的想法,同时在社会管理机制相对经济体制改革滞后的情况下,刺激了利用管理漏洞、进行非法活动、获取高额利润的有组织犯罪的形成和发展。一方面,贫富差距拉大为有组织犯罪的滋生发展提供了温床。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局面,与之相适应的是分配方式的改变,原有的平均主义被打破,一些人因此而先富起来,而大量处于社会底层的失业人群,低收入阶层生活贫困,与之形成了明显的两极,由此出现收入不平衡、不公平的现象。贫富差距直接造成了一些公众的强烈的被剥夺感,加上富有阶层奢靡生活方式的不良刺激作用,又强化了贫困者的内心不满,于是犯罪便成了对社会分配不公的一种病态矫正选择。贫富差距的拉大强化贫困者的不满心理,他们对社会秩序的蔑视也日益增长,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满足其物质需要,因而容易诱发各种财产型犯罪,并易结成团伙实施犯罪。另一方面,经济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为有组织犯罪发展提供了空间。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市场经济日益活跃,各种经济成分展开了竞争,在新旧经济体制转换交替中,新的生产关系的调整、经济运行方式的规范需要一段较长的实践,经济竞争规则的执行和完善及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监控职能均处于动态之中。这些都在客观上造成了经济秩序的混乱和恶性竞争,一些非法需求和地下经济随之有了市场,给有组织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 )经济原因

(二 )政治原因

在国外,因公共权力的效率低下使民众对政府信任度降低,从而为黑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空间,事实表明,黑社会犯罪产生于国家政治的软弱和混乱,而有些黑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则是由于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利用。具体到我国,第一,随着国家政治体制的转轨,国家对社会各个生产、生活领域管理职能的需要大调整。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定调控不灵、疏漏和滞后的情况。这些疏漏的存在,给犯罪组织提供了可乘之机,欺行霸市、偷税漏税、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屡见不鲜。国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减弱,政府管理的疏漏如不及时弥补,有组织犯罪将会进一步加速蔓延。第二,黑金政治是有组织犯罪滋生的催化剂。腐败现象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影响面广、危害重大的焦点问题之一。腐败严重败坏社会道德、公平正义感及法律尊严,因而极大地败坏社会风气、刺激诱发犯罪心理。政治腐败不仅刺激、诱发犯罪,又容纳和保护犯罪,严重挫伤了广大人民群众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丧失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从而导致恶性循环。一方面,贪污贿赂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大量存在,给寻找政治靠山和“保护伞”的犯罪组织以可乘之机。这些保护伞通过手中的权力,为犯罪组织的非法活动提供帮助,为有组织犯罪发展壮大推波助澜。另一方面,除了腐败的权钱交易本质使政府官员沦为犯罪组织的工具外,犯罪组织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还要不遗余力地拉拢腐蚀政府官员,寻租权力,谋取更大利益。

(三 )文化原因

社会主流文化与社会亚文化的激烈对抗是有组织犯罪存在的重要原因。犯罪是社会文化的一个侧面,是一定文化的产物。由于从总体上讲非主流文化是在社会中处于较弱的位置,面临着主流文化的排挤、压迫,迫使其凝聚起来形成一个有组织犯罪的整体以求自保。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流文化对于非主流文化的不兼容是有组织犯罪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对外交流的增多,一些腐朽思想的流入,冲击着传统的生活方式和观念。一些意志薄弱的人理想信念迷失,片面追求享乐主义、崇尚拜金主义,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不择手段谋取私利,甚至不惜采取犯罪的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也促使有着共同犯罪目的的人结成团伙,进行有组织犯罪。

四、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对策

犯罪预防是指以消除或限制诱发犯罪的环境因素或实施犯罪的机会为目的的各种措施和活动的总称。有组织犯罪的产生具有深刻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原因,这就决定了有组织犯罪预防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战略不仅对打击和预防普通犯罪具有积极作用,而且对防治有组织犯罪具有战略意义。

(一 )经济层面

经济发展程度与犯罪数量之间有密切的关联性。“贫穷是人体及灵魂的最剧烈的毒药,是一切不人道和反社会情感产生的根源。哪里有贫穷,哪里就不可能有爱和友情。”[8]在经济层面,从宏观上,应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尽量消除经济体制转轨带来的消极影响。不断完善分配体制,尽量缩小贫富差距,减缓社会矛盾。从微观上,应完善各项经济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度、金融制度等等,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和对社会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加强金融的监督管理,完善金融流转路径,断绝犯罪组织的资金运转路径,从根本上斩断有组织犯罪的经济源头。

(二 )政治层面

1.完善政治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增强社会控制能力。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也需相应改革,当前基层政权组织尤其是农村的基层政权极度弱化出现许多的权力真空,易于滋生有组织犯罪。因此必须加强中国的基层政权建设,加强基层政权对于本乡村、本社区的控制力,对于预防有组织犯罪产生和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2.坚持反腐败斗争,将“反黑”与反腐败相结合,清除有组织犯罪的“保护伞”。各种类型的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它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必然挖空心思地向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渗透,编制“关系网”,寻求“保护伞”。因此,“反黑”必须与反腐败紧密结合,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机构、司法执法等重要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从而提高干部素质,纯洁干部队伍,为打击有组织犯罪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 )法律层面

1.立法方面。为有效遏制有组织犯罪,建立完善的反“黑”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刑法》第 294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存在罪状模糊、财产刑缺失、法定刑偏低等缺陷,但可喜的是 2011年 2月 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对其进行了一些修改,如取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状中带有文学性的语言表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的立法解释纳入刑法典,避免各地区之间、公检法各部门之间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上产生分歧;对第 294条第一款的各档刑罚中都增加了财产刑;提高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涉黑组织“黑保护伞”即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罚等。

然而,即使是经过了上述修改,笔者认为,我国反“黑”的刑事立法设计尚有缺陷,反“黑”法律体系的构架还需进一步的完善。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实践中有不法分子到国外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从事黑社会犯罪活动,需要运用刑罚予以打击,为与国际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相关立法和司法接轨,可增设“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第二,我国暂无黑社会组织,但是有境外人员入境从事黑社会活动,其危害性重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此有必要增设“入境从事黑社会活动罪”,使之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刑法规定相对应。第三,我国现行《刑法》第 294条第二款规定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其罪状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从字面上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意味着要求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由境外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这极不妥当。因为,随着现代科技和通信的发展,境外黑社会组织发展组织成员的手段和途径“日新月异”,如纸质信件,计算机通信手段如电子邮件、电话、视频等等,通过这些方式,即使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全可以达到目的,且这种行为的受众面往往更广,因此危害巨大,理应予以惩治。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应将本款罪状中的“到”改为“向”,即改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这样可以打击不入境从事的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犯罪行为。第四,《刑法》第 294条第三款规定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立法解释 (现已被纳入刑法典)在非法控制特征中表述的“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在范围上不一致,因此,笔者认为,出于立法的协调性和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必要性,应将本款罪状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2.司法方面。刑事司法是对刑事法律的适用过程,是侦查、起诉、审判犯罪的诉讼过程,也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关键环节。司法制度的健全与否,事关整个法制的运作效果,同样也关系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得力与否。就应对我国当前有组织犯罪态势而言,司法制度正在改革完善过程中,尚不能完全适应打击有组织犯罪、维护社会正义的要求,存在改进的空间。首先,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借鉴西方的污点证人司法豁免制度。从外因来看,有组织犯罪的猖狂与有关官员的失职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包庇、纵容有密切关系;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难点和阻力也往往在于犯罪组织幕后“保护伞”的干扰,因此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后台”是打击有组织犯罪中不可避免的难题,也是实现打击目标的关键,但是由于犯罪组织与保护伞之间存在“荣辱与共”的联盟关系,因此要冲破多重隐蔽,追究“保护伞”的法律责任是非常艰难的。同时犯罪组织本身具有的组织严密性、纪律残酷性,狡猾的反侦查手段等也常常使之不易被侦破;即使被侦破,其错综交杂的关系也不利于司法机关对其准确地予以打击,从而也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效果。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污点证人司法豁免制度,将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予以分化,给予污点证人部分或全部罪行的司法豁免,以换取其对司法机关无法证明的犯罪嫌疑人的指证,进而对其进行司法裁判,最终达到全面有效打击之目的。其次,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证人为提供证据证实有组织犯罪,为有关机关打击该类犯罪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有组织犯罪不同于单个犯罪,有着严密的组织、广泛的网络,普通民众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有组织犯罪不是“人人喊打”,而是唯恐祸及己身而避之不及。因此,不但应对勇于作证的证人物质上给予奖励,更应加强保护措施,从法律上对其安全加以保障,提高民众同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1]储槐植,贾凌.合理反击有组织犯罪[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2).

[2]张远煌.关于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发展形态的再思考[J].人大法律评论,2009,(1).

[3]赵秉志.当代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56.

[4]张明楷.刑法学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74-775.

[5]于天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6]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70.

[7]宋浩波,郝宏奎.犯罪学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51-152.

[8][意 ]恩里科 ·菲利.实证派犯罪学 [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70.

Essentials of Organized Crime

SUN Zhi-hua1,DONGWen-hui2

Organized crime of our country have three characteristics,they are the organizational characteristic,behavioral characteristic and the feature of purpose.It includes the general criminal groups and the organized under world-nature crimes.Organized crime gradually penetrates to the field of economic,political and international at present stage of our country.Reasons for organized crime are economic,political,cultural,and other aspects,we should take reasonable measures through economic,political and legal aspects to combating organized crime.

organized crime;development causes;prevention measures

DF611

A

1008-7966(2011)03-0040-04

2011-02-23

孙志华 (1980-),女,河北故城人,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董文辉 (1985-),男,安徽广德人,2010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李洪杰 ]

猜你喜欢

黑社会犯罪
公园里的犯罪
Televisions
日本开课阻止青少年加入黑社会
环境犯罪的崛起
日本黑社会也愁老龄化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新样态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
“犯罪”种种
联抨『网络黑社会』
积极开展创建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