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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门之界定

2011-08-15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10期
关键词:非营利志愿志愿者

周 群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第三部门之界定

周 群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近年来,我国的第三部门在公共服务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得到了越来越多公民的支持和了解,但第三部门发展尚未成熟,鱼龙混杂,加上我国这一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健全,对于第三部门的定义,在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笔者综合了各类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冀对第三部门的研究有所帮助。

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界定

一、第三部门的概念

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这一名称,若从经济学的角度描述,也就是要强调它与企业的区别时,可以称为“非营利性组织(NPO Non-profit Organization)”;若从政治学的角度来描述,也就是要强调其与政府的区别时,则可以称为“非政府组织(NGO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若从参与人员的特征出发,亦可称为“志愿组织(Voluntary Organization)”目前国际上对第三部门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结构——运作定义”。这一定义主要是强调其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认为,“凡是满足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共性这六个条件的就算是非营利组织。”

第二种: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美国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运作目标是为了从事宗教、慈善、公众安全实验、文学、教育等事业或是为了达到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其它目的,组织税收不是为了保证使私人受益;组织的实质活动不是为了影响立法和选举活动。”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组织才可以免税。

第三种:从组织的目的和功能上出发。表述为倘若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或“特定公益事业”而形成与发展的社会组织,可以将其视为第三部门。比如,沃夫认为,非营利组织具有五个特征:“一是有服务大众的宗旨;二是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三是有一个不致令任何个人利己营私的管理制度;四是本身具有合法免税地位;五是具有可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

第四种:从组织的资金来源出发。这种定义被联合国的国家收入系统所采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其定义为:“根据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标准,主要收入来源(一半以上)是其成员会费和慈善机构的捐赠,可以划分为非营利组织。”也就是说,此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所交的会费和慈善机构的捐款。

以上几种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对第三部门进行了定义。那么我国的学者对这一概念又是如何理解的呢?

陈振明认为,第三部门是指“介于政府部门与营利性部门之间,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民间捐款或政府财政拨款等非营利性收入,从事前两者无力、无法或无意作为的社会公益事业,从而实现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宗旨的社会公共部门,其组织特征是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

上海映绿公益事业发展中心(NOP DEVELOPMENT CENDTER, SHANGHAI)则把第三部门定义为,由一些有共同兴趣、共同价值取向的人自愿组成的、通过亲自参与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公益组织。

而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则将中国社会团体(也就是第三部门)分成三个部分: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综合以上几种观点,我们不妨可以给第三部门下一个这样的定义:第三部门是社会公众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自发形成,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具体来说,类型有党员志愿者、社区志愿者、职工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家庭志愿者、老年志愿者、扶残助残志愿者、红十字志愿者、治安志愿者、科普志愿者等各类志愿服务队伍。

看一个组织是否是第三部门,单从定义出发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符合第三部门的特征。

二、第三部门的特征

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的莱斯特•萨拉蒙教授(Lester Salamon)提出了六条界定第三部门的标准。这六条标准被广泛接受为第三部门的基本特征。这六个基本特征分别是:

(一)组织性。第三部门是出于共同的目标或共同的理想而组建的,因而它们肯定会有自己的宗旨,随着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成熟,第三部门也逐步形成了自己的规章制度,甚至形成了自己具体的管理模式方法等。也就是说这些机构组织一般会形成自己的管理模式和办事程序,有自己的负责人。对成员的管理有一定的组织结构。有较为明确的任务、服务对象及奖惩制度等,对活动和项目创设也有固定的程序,对资金的管理安排的程序比较严格。就像一个企业一样,有自己固定的活动场所,自己的章程,对目标的分工,对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来维持本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营造和谐内部文化和外部环境来实现组织的目标。正由于它的组织性越来越强,有些学者将此特征称为“正规性”。

现今,除了第三部门内部具有严格制度外,我国也逐步建立各项法律制度从外部来规范这些组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件》、《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二)民间性。第三部门都是群众自发产生的,它的产生来源于民间,独立于政府之外,因此也称为私人性或非政府性。从字面上既可以看出,第三部门是独立于政府的团体。它不是政府的一部分,也就不承担政府的职能。它的管理成员,如计划经理、主管、小组领导等,一般都不由政府官员来承担或任命。也就是说不受制于政府,独立地完成组织的使命,且他们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性特征。同时它的资金来源也是民间。大多数的资金来源于团体成员(或会员)的会费以及其他人的捐赠等。但是这并不是说不要政府的钱,或者排斥政府官员参加其活动。

(三)非营利性。第三部门开展的活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性是第三部门区别于企业的重要标志。也就是说该组织所创造的利润不能分配给所有者、管理者或者在组织成员中分配。该组织所得多余利润必须全部投入符合其宗旨或基本使命的事业中。因为第三部门存在和发展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特殊人群或实现公共目标,从而促进社会发展,而不是为了创收。也就是说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组织不能靠自己的经营行为创造收入、创造利润,第三部门提供的服务可以不免费,低价或付酬的服务(一般低于市场价)是允许的。是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由第三部门根据自己的情况具体实施。只是说对那些管理者和组织内部的成员或会员不提供利润。它所创造的利润归于组织公有,不能转变为私人的财产。

(四)自治性。也可以称“独立性”也就是各个第三部门自己管理自己。基本上都是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有自己内部的管理程序,是与政府相分离的。在运作的过程中,既不受政府的干预,也不受营利组织的干预。因此,第三部门相比政府而言在组织体制、结构和活动方式上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遇到事情时反应快,易于调整。政府机构相对比较复杂,没有第三部门这么灵活。民间性和自治性是第三部门的重要特征,否则不能称为第三部门。自治性是其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第三部门的目标特性就使得它相对独立,不受政府的行政管理。倘若总是依附于政府,就无法独立完成第三部门的事务。反过来说,一旦依附于政府,整个组织就要向政府负责,一方面会增加政府的负担,使政府的机构更加庞大,也会压制组织的灵活性;另一方面,政府的权利不断扩张,公民社会自然也就萎缩,这与我国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相违背。对公民的参与意识也会产生负面影响。但是第三部门成立和活动的开展也要获得合法性,必须得到政府的认可,其活动范围在成立之初便由政府进行规定,也是政府的合作伙伴。因此在现实中,第三部门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在资金等方面也常受到营利部门的制约。特别是我国的第三部门才刚刚起步,还需要有外在的推动力。从这个角度出发,以政府来推动、监督第三部门的发展是社会现状的必然要求;但弱化政府的参与程度直至自治性的完全确立,则是第三部门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第三部门的发展方向。

(五)志愿性。或称为是自发性。志愿者的加入及参与的组织活动都是以自愿为基础的。首先,第三部门公开招募志愿者时,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自愿、平等参与的意识,以自愿为前提,自愿报名,而不是受法律所做的规定来参与的。其次,参加行动的动力来自志愿者本身,是来源于参与者自己内心的道德观念、良知、同情心和公民社会责任感等。这样,参与者就更具有积极性和责任感,受到内在驱动力的影响,志愿者比较容易坚持所参加的活动,有利于志愿活动持久和深入的发展。因此他们所提供的服务通常是自觉的,无偿的。再次,第三部门所接受的资金也是自愿捐献的,没有法律的规定来强制执行。可见第三部门对外开展活动和对内的组织管理事务均是志愿者自愿参与的。

(六)公益性。或称奉献性,第三部门的根本宗旨是致力于公益,也就是说第三部门的目的在于促进实现社会公共目标,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第三部门所从事的行业和提供的服务大多是营利组织(如企业),一般不涉足的领域,比如,扶贫助残、环境保护等。由于自愿组织成员参与并努力工作的动力是自己心中的信仰或追求,使命感、责任感。而且他们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以最大的热忱投入所做的工作,为社会的发展毫无保留的奉献自己的力量。因此第三部门所提供的服务通常是无偿的或是低报酬的。可见他们是以志愿行为谋求社会公益。在这六个基本特征中,其志愿性和公益性是非营利部门的组织目标和使命的重要体现。

上述的六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的、辨证的,不能把它们孤立开来。而且现实中的第三部门不一定都同时具有上述六个基本特征。此外除了这六个基本特征外,第三部门还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群众性。第三部门是一项以困难群众为主要对象、全社会广泛参与、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群众性的团体。不论是志愿者还是服务的对象都不受年龄、性别、收入、职业等方面的限制,这使志愿者的参与面、发动面和服务面都比较广泛,使志愿服务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呈现出多样性。志愿服务的宗旨是第三部门服务于民的内在动力,他们往往是服务于社会困难群体,遍布各地的志愿者也使志愿者组织有能力到达边远的贫困地区,深入民众。政府的政策实施一般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往往对基层民众的具体要求了解不深入,就使群众参与不够。可见,第三部门贴近于社会的基层,它所提供的服务是根据人民群众的愿望和社会需求,因而志愿者行动就具有较为强烈的社会号召力和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开放性。第三部门管理和服务从现实出发,面向未来,服务于社会,独立于政府,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系统。由于独立于政府,其管理的制度和程序没有行政机关那么严格和复杂,而且有自治性,这就使第三部门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其内容和形式都比较丰富。再加上各阶段社会需求的不同,就鼓励了它们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不断创造、丰富和完善它的内容和形式来满足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因而第三部门是生机勃勃,灵活开放的。

(三)实践性。第三部门所提供的服务是实实在在的社会服务活动,这些活动都是有形的,是具有实践性的。这些活动包含着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志愿者在服务的过程中帮助他人的同时既完善了自己又服务了社会。服务的实在性使第三部门有了实践性的特征。

(四)社会性。从长远来看,第三部门的目标在于使志愿服务逐步被社会成员所认可,像欧美国家一样变为人们生活中的一种日常行为,是全体公民都可以广泛参与的一项社会事业。从推进第三部门发展的手段来看,第三部门从活动的发起、服务的进行以及内部的管理,都十分注重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具有强大的社会功能。从所开展的志愿服务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志愿者组织进入各个公共领域根据人们不同的需要,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满足社会的各种需求。无论是第三部门本身的目标属性、开展活动的过程,还是自身的管理都有很强的社会性。

(五)时代性。第三部门是顺应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它是在政府和市场都不能解决社会的某些问题而产生的。它在蓬勃兴起的过程中,也同样呈现出符合时代要求的鲜明特征,它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社会正义,在其志愿服务的过程既帮助了困难群众又锻炼了志愿者,还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社会差距,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之一。

[1] 葛卫华,王方华. 浅谈非营利组织[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2.

[2] 王绍光. 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M].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3] 王建军,曾巧. 我国社区非营利组织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 社会科学研究,2003,3.

C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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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427(2011)10-0067-02

201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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