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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选择: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运行

2011-08-15王春永罗艺

关键词:程序

王春永,罗艺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路径选择: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运行

王春永,罗艺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要想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得以有效实施,需要注意以下相应配套机制的完善:促使我国刑事诉讼从侦查本位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建立专门的程序性裁判程序;完善相应的程序性辩护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运行

一、引论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追诉人当然享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因此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所谓“证据”当然也是要予以排除的。“在国家发动的追究公民个人刑事责任的程序中,个人所享有的作为‘人’的尊严和权利是不可侵犯和剥夺的。这不仅仅是一项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最基本的准界,而且也是刑事程序规则和整个这场‘国家与个人战争’的最终目标”[1](P20)。然而,面对何其强大又极富侵略性和扩张性的国家公权力,被追诉人又是何其脆弱,甚至不堪一击。二者之间的矛盾如此尖锐,那么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权力行使的底线又该是什么呢——法治国家对于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或侵害时,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依据,国家行为追求特定目的与使用的手段必须是合宜的(合乎比例原则)[2](P149)。具体来讲,如果办案人员滥用国家公权力非法取证,造成对公民人身、财产、自由的侵犯,这样的证据就很有可能要被排除。也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很多国家都不承认非法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的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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