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制度的新发展
2011-08-15张志义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张志义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论《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制度的新发展
张志义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不动产制度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一方面牵扯着国家的土地制度,另一方面牵扯着我国广大老百姓的重要利益,它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通过对新旧不动产制度的分析比较来论述我国物权法中对不动产制度的新发展。
物权法;不动产;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对不动产制度方面的改变和发展,使我国不动产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也使不动产制度更加适应了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这些变化对我国公民保护自己的不动产起到了积极作用,让广大老百姓手中多了一把保护伞。
一、不动产概念上的新发展
我国在物权法制定之前不动产的概念主要来自于担保法的规定。不动产的范围也以担保法中的规定为准,即不动产包括土地以及房屋和林木等地上定着物。而现今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1](P399)。通过两者在概念上的比较,我国物权法中对不动产所作的定义更明确、清晰、完整,对不动产的范围和调整对象一目了然。这一新变化使老百姓更加明确地认识了不动产的范围以及不动产与动产之间的界限,对现今拆迁过程中对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起到了化解政府和公民、开发商和老百姓之间的矛盾的作用,对和谐社会的良好发展和我国法治建设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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