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社会中过失理论之选择
2011-08-15张道许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张道许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论风险社会中过失理论之选择
张道许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风险社会中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理论主要包括旧过失论、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新过失论更契合于风险社会预防犯罪的需要。在责任事故犯罪中,不应放纵监督者的刑事责任,应大力提倡监督过失理论。
风险社会;新过失论;监督过失
风险社会,指称的是在后工业化时期,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产生于人类实践活动的各种全球性风险和危机,对整个人类生产、生活乃至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威胁,而人类对此又失去控制的一种状态。风险社会中存在大量的过失犯罪,惩罚过失犯罪过严,则会限制科技的发展;对于过失犯罪过宽,则会给人类造成极大的风险。所以在风险社会中,过失理论的适当选择,对预防风险和惩罚犯罪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过失理论的发展脉络
(一)旧过失论
旧过失论就是传统的过失理论,认为过失与故意一样是责任形式的一种,对结果的预见属于主观方面的事实,过失犯的本质在于违反结果预见义务。既然有预见可能,就应该积极预防,如果行为人违反预见义务,最终导致结果的发生就是过失。过失犯的非难可能性,应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具有注意能力,就应该谨慎为之,但是由于行为人不注意而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以至未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具备非难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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