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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对言论自由的宪法救济比较研究

2011-08-15任才峰

亓 捷,任才峰

(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2.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中美对言论自由的宪法救济比较研究

亓 捷1,任才峰2

(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2.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2006年发生的轰动一时的“彭水诗案”,使我们看到了中国宪法对言论自由保障的缺失,而发生于美国的类似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却成为了美国宪法史上检验自由理念的正面例证。以这两个结论截然相反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中美宪法对公民言论自由保护的现状,以期能借鉴美国对言论自由宪法保护的优点,尽快完善我国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对言论自由保障的制度。

言论自由;宪法保护;自由理念

在2006年引发热烈讨论的“彭水诗案”中,秦中飞带着自娱自乐的目的作了一首抽象隐晦的小诗,却被彭水县官员们拿来对号入座,将之定性为诽谤。发生在1964年的美国“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P448),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捍卫了言论自由权这项人们的“第一权利”。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指出:“如果阿拉巴马的作法适用于公职人员对其执行职务行为的批评者所提出的起诉,那么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回答是肯定的。”[2](P68)

相似的案例,不一样的结果,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本文的目的是对中美两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因此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问题不作详细论述。

一、中美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规定

要界定何谓言论自由,需要首先明确何谓自由和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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