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诉讼中行业协会的当事人地位问题
2011-08-15王花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王 花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反倾销诉讼中行业协会的当事人地位问题
王 花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行业协会参与反倾销诉讼,已是国内外通常的做法。但关于其以何种身份参与诉讼,又能将此类诉讼进行到何种程度,理论上还没有形成一致认识。分析了行业协会目前参与反倾销诉讼时的地位困境,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行业协会参与反倾销诉讼中的相关法律地位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在现有的诉讼体制下,应该明确参与反倾销诉讼中的行业协会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并在相关法律规范上予以体现的设想,以此来肯定行业协会参与反倾销诉讼的法律价值。
行业协会;反倾销诉讼;当事人资格
在外贸管制的反倾销实践中,行业协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但在中国的反倾销诉讼实践中,对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存在巨大的现实需求。目前,广义上的反倾销诉讼,包括两种性质的实施程序:一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决与实施程序;二是通过进口国国内法院进行的典型司法诉讼程序。基于WTO 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保证:当进出口商在遭受某成员国的反倾销行政管制措施后,可以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对自己的合法权利及时进行诉讼救济,即应当以典型的司法诉讼程序来保证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因此,行业协会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反倾销诉讼,就包括两个问题:在参与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管制程序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和在参与司法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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