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的利弊探析暨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
2011-08-15李琳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李 琳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519020)
商事调解的利弊探析暨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
李 琳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519020)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健全,市场交易范围不断扩大,市场主体多样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利益追求激烈化、矛盾纠纷尖锐化的态势日益凸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力更新理念、创新机制、讲究方法、拓展效果,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商事调解机制,力争“调”出和谐,“解”去纷争,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最大化的社会效果。
商事纠纷;调解机制;司法和谐
商事纠纷,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商事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商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商事调解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机动、省时省力等特点,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
一、商事调解利与弊的综合考量
(一)商事调解的优越性
司法实践之所以倡导“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理念,就在于商事调解不仅具有常规的“解决纠纷、法制教育、节约成本”等功能,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点。
首先,调解能更好地实现商事审判目的。商事审判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解决纠纷,定纷止争。调解内容的开放性可以使法官不拘泥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限于就事论事,可以透过表面现象,找出潜在的深层次矛盾,从源头上消除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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