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
2011-08-15殷久玺余洋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制度
殷久玺,余洋
(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2.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芜湖 241000)
论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
殷久玺1,余洋2
(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2.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芜湖 241000)
针对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完善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构想。
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完善
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是在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自我国加入WTO后,社会全面开放,经济繁荣、政治稳定,包括涉外因素在内的民商事活动越来越频繁。在此形势下,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原有规定已经表现出了它的滞后性,应积极出台举措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
一、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协议管辖的立法体例不统一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将协议管辖制度分为国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制度和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制度两种。其中第25条规定的是国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制度,第242条、243条规定的是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仅此3个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将协议管辖制度设置了不同的内容,从对内和涉外两个方面来区别加以对待,这种区别对待必然会使中国的公民在选择法院上同外国人、外国企业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致性的,这就有违《民事诉讼法》关于同等原则的规定,这对本国公民、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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