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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相关税务处理解析

2011-08-15纪宏奎,梁影

财会通讯 2011年12期
关键词:企业

营业税相关税务处理解析

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享受优惠需对号入座

近日,财政部出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为此一些网站报道称“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就免缴营业税。”这种说法是不严谨甚至错误的,没有正确理解上述政策的适用范围。纳税人在营业税起征点税收政策适用上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起征点优惠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而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

一些纳税人提出,财政部令第65号明确其目的是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而这里享受起征点优惠的只能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感觉有点“名不符实”,其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3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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