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扩展
2011-08-15杨飞
重庆行政 2011年4期
关键词:主体
□杨飞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扩展
□杨飞
行政复议制度从建国初期建立以来,尤其是在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对于完善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行政复议实践表明行政复议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特别是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饱受诟病。本文拟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扩展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扩展原则
(一)权利救济原则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扩展必须坚持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即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具有监督行政和救济权利的两重功能,两者是标和本的关系,监督行政是手段,救济权利才是目的,这也是行政法的价值诉求,故包括受案范围在内的一切行政法律制度的设置都应当遵循权利救济原则,以实现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
(二)适度原则
在社会转型时期,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数量增多,社会矛盾问题较为突出,必须把矛盾和纠纷引入到法制轨道上加以解决。但目前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和人员素质都不容乐观,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以适度为原则。
(三)协调原则
扩展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必须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其他有关规定相衔接和协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受案范围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不协调,就可能出现行政复议决定告知当事人诉权而法院却依法不予受理的尴尬局面,不但没能化解矛盾,反而引发新的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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