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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替代责任遏制食品安全犯罪之我见

2011-08-15李小华

创新 2011年6期

李小华

以刑事替代责任遏制食品安全犯罪之我见

李小华

刑事替代责任是指被告人虽然没有罪过,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地位或职位, 要对其他人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在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日益猖獗之际,在《刑法》针对食品安全犯罪引入刑事替代责任,具有现实意义和刑事政策基础,并且在理论上也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刑事替代责任;食品安全犯罪;遏制

传统刑法坚守直接刑事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对自己的不法行为负责,即行为人只需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而无需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由于传统刑法坚持没有罪过的行为不得被宣布为犯罪,因此也就没有刑事替代责任产生的可能性。但随着风险社会的出现,直接刑事责任原则产生了动摇,英美法系国家在公共卫生、公共福利、运输、以及工业安全保障等方面不断增加的现代刑事立法,确立了不必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意图而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即虽然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罪过,但仍可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刑事替代责任由此登上了刑法舞台。[1]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心和关注的话题,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正上升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情。因此,在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仍然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的情形下,为加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有效预防和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应考虑适用英美法系之刑事替代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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