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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确认问题与对策

2011-08-15景德镇陶瓷学院科技艺术学院叶珍媖

财会通讯 2011年16期
关键词:会计信息企业

景德镇陶瓷学院科技艺术学院 叶珍媖

坏账确认问题与对策

景德镇陶瓷学院科技艺术学院 叶珍媖

应收款项作为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以及能否在一年内变现,直接影响到一个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在我国有关会计制度中规定,对于已经不符合资产定义,且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转作损失费用予以核销;而对于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准予按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但从实际执行效果看,很多企业仍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和偏差。

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

关于坏账的确认,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坏账的界定标准为:(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部分应收款项;(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偿)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5)逾期法定年限以上(一般为3年)仍未收回的应收款项;(6)法定机构批准可核销的应收款项。其中的第(1)(2)(3)(4)(6)点完全符合国际公认“坏账”定义,至于第(5)点,笔者认为就中国企业的现实状况,该规定的意义是积极的,但以“3年”为标准,有待商榷。

坏账损失确认存在的问题

坏账损失确认的不足主要表现在:(1)《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中的第四条与《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的债、诉讼时效等制度未能实现完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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