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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创新实践

2011-08-15刘秀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1年4期
关键词:案例法律理论

刘 秀

(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 400054)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创新实践

刘 秀

(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 400054)

案例教学法突破传统理论讲授法而别具一格,具有传统理论讲授法不可比拟的优势,是教学方法的一种创新,但案例教学法亦有亟待改进的地方。我国的法学教育借鉴西方案例教学法的合理内核,通过采用演绎法发挥传统理论讲授法的优点、运用归纳法发挥案例教学法的长处、综合运用理论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三种模式,初步形成了适应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实际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传统理论讲授法;应用依据;创新实践

案例教学法是在学生掌握了有关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根据专业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教师归纳总结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方法[1]。案例教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希腊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在教学中采用的“问答式”教学法可以看做是案例教学的雏形。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此基础上将问答积累的内容编辑成书,并将一个原理对应于一个例子,这些例子就是案例的雏形。案例教学法后来发展成为美国、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法学 、医学、商学等学科的教学模式,被学界称为哈佛模式。20世纪 80年代,随着比较法热在我国迅速崛起,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被介绍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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