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征收中的利益衡量
2011-08-15邵忠银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关键词:农村
邵忠银(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农村房屋征收中的利益衡量
邵忠银(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农村房屋因不能自由流转而被视为小产权房,其中暗含了农民集体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在城市化进程中,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热衷于征收、开发农民的房屋,对于增值的利益,二者获得了巨大的超额利益,也有农民因占有超面积的宅基地而获得超额补偿,但更多的是农民集体与多数农民利益的受损。因此,如何公平地衡量与分配宅基地的增值利益确实引人深思。
小产权房;征收补偿;利益衡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速度加快,一座座农村房屋被次第征收,其结果几家欢喜几家愁:有人因为拆迁一夜之间变成富翁,有人因为拆迁一夜之间沦为乞丐,也有人因为拆迁付出了宝贵的生命。在2007年的“深圳钉子户”事件中,蔡珠祥夫妇的70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房屋得到了超过千万的拆迁补偿;在稍后的广州猎德村城中村改造的拆迁事件中,四名钉子户的房屋利益没有得到尊重;2009年唐福珍却因拆迁补偿太低而自焚。这一切都源于经济建设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与均衡。目前,关于农村房屋征收中的利益分配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实践中多方利益主体为了各自的目的竞相挤压,造成了利益天平的震荡与失衡,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一、农村房屋产权中的利益衡量
农村房屋包括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在此笔者讨论的是农民自己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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