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与党内问责一体化的思考
2011-08-15万泽民浙江农林大学人文学院浙江临安311300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4期
关键词:监督
万泽民 黄 枧(浙江农林大学人文学院,浙江临安,311300)
我国行政问责与党内问责一体化的思考
万泽民 黄 枧(浙江农林大学人文学院,浙江临安,311300)
通过对执政党与国家公共权力关系及现有制度体系的思考,认为完善问责制的一个重要途径即行政问责与党内问责必须一体化,从而实现问责效果的公正性。
行政问责;党内问责;党政关系
一、行政问责与党内问责概念辨析
行政问责与党内问责是两个外延不同、内涵具有相同性的概念。行政和党内是两者外延的界定,但问责都是其内涵的核心。国内学者对行政问责的概念界定虽然不统一,但基本达成了一定共识,即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有义务就其工作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接受特定问责主体的追究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相对于行政问责而言,党内问责是一个新词,不能简单笼统地理解为对所有党员内部的失范行为进行问责,这里的党内问责的概念更强调结合行政问责概念来界定。对这一概念的界定需要找到深层次的来源,即对中国政治体制中党政关系的思考。作为长期一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实现其职能上通常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政治生活的领导,可以将其概括为政党决策、政府执行的模式,政府成为执政党执政的载体。“从权力结构来看,我国是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制”。[1]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次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作为问责对象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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