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的法学分析——兼评现行立法的不合理性*
2011-08-15王小璇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王小璇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同命不同价”的法学分析
——兼评现行立法的不合理性*
王小璇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一直都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我国现行立法模式下所产生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已经成为了众矢之的。而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这种争论并没有完全停止。以“命”与“价”的关系为出发点,可以发现“同命不同价”是符合侵权法原理的赔偿方式。从法理上讲,“死亡”上的公平并不能通过简单的“同价”实现,还需要面对个人独特性和法律普遍性的挑战。
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平等
近年来,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争论呈愈演愈烈之势。争论的起因是2006年发生在重庆的一起伤害赔偿案。在该案中,3名在同一起车祸中不幸遇难的女学生,因为户籍的不同,赔偿的数额差距悬殊:城市户口的获赔20余万,农村户口的只得到了5.8万元。对于如此悬殊的赔偿,媒体称之为“同命不同价”。此判决一出,各界反应强烈,争论此起彼伏,观点也是针锋相对。类似的案子在全国各地也屡有发生,讨论也从未停止过。从论争的情况来看,舆论基本是一边倒,民众对于“同命不同价”抱有强烈的反感情绪,而在学者中也多有支持“同命同价”者。争论也从一定层面上影响到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效力,对未来的立法走向也有着深远的影响。而最近发生在无锡的判决则被认为是在司法层面上破解“同命不同价”的尝试 (注:4名在上海打工的安徽农民工在无锡境内遭遇车祸不幸身亡,锡山区法院不是按死者户口,而是按其生前工作地的标准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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