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复议之反思与重构*
2011-08-15孙永亮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关键词:程序
孙永亮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民事执行复议之反思与重构*
孙永亮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民事执行复议是执行过程中的一种执行救济程序,具有广泛性、被动性和执裁分离等特征,并且其具有保证程序公正和提高执行效率等价值。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立法至今,我国有关民事执行复议之完善已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仍存在复议程序不完备、当事人复议权利不充分等缺陷。立法者应进一步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复议范畴和复议裁定具体情形、复议监督和告知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民事执行复议予以完善。
民事执行复议;执行救济;缺陷;构建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条增加了关于民事执行复议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程序上救济的法律空白,标志着我国执行救济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1]这对保护当事人的执行利益和规范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一、民事执行复议之内涵界定
民事执行复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从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作出裁定的一种执行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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