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问责及其正当性
2011-08-15邵毅超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监督
邵毅超,杨 成
(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论人大问责及其正当性
邵毅超,杨 成
(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大问责是最具权威性和实效性的问责方式,人大问责的主体、对象、手段、所追究责任都与其他问责方式不同。无论是从法理依据还是从法律依据上进行分析,人大问责均具有正当性,我们应充分发挥人大问责的优势,实现对政府和政府官员问责的效能最大化。
人大问责;正当性;人民主权理论
自2003年非典危机我国刮起对政府官员问责风暴以来,对政府官员问责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和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就我国对政府官员问责的实际状况而言,主要是各级行政机关内部和执政党内部逐级追究失职政府官员的责任,行政机关和执政党充当了问责的主体,而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却出现“话语缺失”现象。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并不存在权力分立和平行制衡关系,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对政府官员问责是对作为执行系统的政府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人大对政府官员问责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从法律依据上进行分析,均具有正当性,我们应充分发挥人大问责的优势,实现对政府和政府官员问责的效能最大化。
一、人大问责的界定
人大问责则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追究因违法或不当行为所造成不良后果的政府及政府官员政治责任的活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