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定位与司法认定
2011-08-15徐启明孔祥参
天津法学 2011年3期
徐启明,孔祥参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 110035;2.中共沈阳市委党校沈阳 110036)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定位与司法认定
徐启明1,孔祥参2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 110035;2.中共沈阳市委党校沈阳 110036)
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解释。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费。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
商业秘密;重大损失;单位犯罪;严格解释
一、商业秘密的立法定位与司法认定
“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也是刑法的保护对象,本罪成立的前提就是商业秘密的存在。因此,如何认定“商业秘密”就成为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问题之一。
《刑法》第219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规定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相同,可以说是沿用了这一概念。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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