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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案件和解制度探析

2011-08-15孟传香

天津法学 2011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孟传香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 研究室,重庆 402360)

民事申诉案件和解制度探析

孟传香

(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 研究室,重庆 402360)

民事申诉和解制度在实践运行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民事申诉和解在本质上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契约,和解协议的效力可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进行分析。民事申诉和解与法院既判力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契约的请求力是否违背“禁止重复起诉”原理;二是如何协调民事申诉和解之诉与法院既判之诉之间的冲突。全方位构建民事申诉和解制度,就要明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操作程序。

民事申诉;和解;民事契约;既判力

在检察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民事案件裁判虽有错误和瑕疵,却因不符合抗诉条件而不能提起抗诉,一些案件由于种种原因不宜抗诉,或抗诉的社会效果不好的情形,对于这些案件,检察机关既不能以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同时单纯的息诉工作又不能满足当事人追求客观公正的诉求。基于此,许多地方检察院开始尝试在民事申诉案件中推行和解制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作为一项新的检察监督方式,民事申诉和解是否有损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有无正当性的法理和现实基础?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如何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这些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探讨的价值,更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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