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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铁路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

2011-08-15张

铁道运输与经济 2011年10期
关键词:基金铁路主体

张

(兰州铁路局 企业年金理事会办公室,甘肃 兰州 730000)

加强铁路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制度的探讨

张

(兰州铁路局 企业年金理事会办公室,甘肃 兰州 730000)

在分析铁路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健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铁路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内的相互制衡机制,规范铁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等建议,以及构建全面合理的铁路企业年金信息披露体系,推行铁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的鉴证制度,强化铁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定期报送制度等,加强铁路企业年金信息披露。

铁路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委托人;受托人

1 概述

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后,2008年铁道部下发了《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健全铁路企业年金办法,规范和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效发挥企业年金的保障与激励作用。近3年来,铁路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经历了方案制订、合同谈判、账户和资金移交等前期筹备工作后,目前已基本进入到市场化投资运作阶段。随着铁路企业年金制度的全面实行,加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动态监管,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成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首要难题。

铁路企业年金采用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铁道部所属各企业是实施企业年金的主体(即委托人),代表着参加铁路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职工的利益。因此,基于《信托法》,通过履行企业议事决策程序,与铁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即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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