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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如何举证

2011-08-15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会员

中国农资 2011年9期
关键词:法律

文|特约专家: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会员 刘 艳

案情

2008年8月10日6时许,原告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离现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某与王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的三轮摩托车的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赵某,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赵某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万元。一审中,被告王某、赵某拒收法院传票并拒绝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遭受人身损害。王某是本案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的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赵某,但二被告未到庭证明二人之间是雇佣关系或买卖关系或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王某、赵某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待实际承担责任后,二被告可根据其内部法律关系分担责任行使追偿权。故判决被告王某、赵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共计3万5千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其已于2008年3月12日将三轮摩托车卖给王某,有卖车合同为证,原审判决其承担责任无法律根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期间,王某、赵某对法院给其送达的开庭传票等司法文件予以拒收,并拒绝参加庭审,应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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