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及改革思路

2011-08-15韩乐江李维刚

中国商论 2011年1期

韩乐江、李维刚/文

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及改革思路

韩乐江、李维刚/文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确定的。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十几年来,消费税制保持相对稳定,直到2006年4月1日,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较大的调整,消费税税目由原来的11个调整为14个,新增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成品油等6个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汽油和柴油税目合并为成品油税目,对小汽车、酒、摩托车、汽车轮胎、化妆品等部分税目税率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2008年9月1日起对小汽车消费税也做了调整,大排量车将被征以“重税”,而节能环保的小排量车的消费税则会下调。近几年对卷烟的税率和纳税环节等作了修改。2009年我国消费税收入4759.12亿元,占税收收入比重为8%。

消费税调节作用分析

消费税具有消费导向性作用并对推动对经济转型、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对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既可以调节消费量和消费结构,又可以调整生产规模和产业结构。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让消费者面对的价格提高进而可以平抑过高或超前的消费需求、抑制一些有害品的消费,并引导消费方向、促使消费者形成符合时代性要求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

登录APP查看全文